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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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大沽河、胶莱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沿海诸河流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或特大山洪暴发;
2. 大沽河、胶莱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 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 全市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区市供水水源极度短缺;
6.因灾死亡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紧急转移安臵众6000人以上,或因灾倒塌房屋4000间以上。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 大沽河、胶莱河流域或沿海诸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较大山洪暴发;
2. 大沽河、胶莱河干流一般河段及其主要支流、边界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 多个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 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
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重点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 多个区市发生严重干旱,供水水源严重短缺,或一个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臵众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或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 大沽河、胶莱河流域或沿海诸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山洪暴发;
台风等级划分几个等级
2. 大沽河、胶莱河支流或沿海诸河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 多个区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 小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5.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重点公路交通严重受阻;
6. 多个区市发生较大干旱,供水水源短缺,或一个区市发生严重干旱;
7.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臵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 大沽河、胶莱河流域或其他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 大沽河、胶莱河支流或沿海诸河堤防出现一般险情;
3. 几个区市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 塘坝发生垮坝或出现较大险情;
5. 洪水使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重点公路交通受阻;
6. 几个区市发生一般干旱,供水水源比较短缺,或一个区市发生较大干旱;
7.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臵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
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对社会、经济及众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3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陆地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臵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陆地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
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陆地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臵5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陆地发生6.0≤M<7.O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陆地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臵5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下;
2.陆地发生5.O≤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2.陆地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
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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