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士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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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秀夫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胡习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连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官祥,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士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九龙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东,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盐城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士康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驰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逾期竣工损失1247200元及利息(以1247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我方向连云港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里拉房地产公司)承担的工期延期赔偿123万元不能直接作为向朱士康主张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错误。1.我方与香格里拉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除需由相关专业单位施工项目外,全部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范围不影响被上诉人对工期的承诺和责任。一审法院未能查清我方承包香格里拉房地产公司工程的范围与我方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范围。我方与香格里拉房地产公司及朱士康工程承包范围的区别在朱士康施工不包括深基坑围护桩、边坡支护、土方挖运、回填、桩基础、消防、外墙保温、外墙面涂料。但深基坑围护桩、边坡支护、土方挖运、回填、桩基础不影响朱士康的工期,朱士康接受分包时,前述事项已经完成;外墙保温、外墙面涂料实际是由被上诉人对外分包施工,该部分工程款结算也
lpr最新报价2021年12月在被上诉人总的工程款中;消防工程属于专业性施工,被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因消防施工而影响工期的证据;强弱电、自来水、燃气施工,我方在承包时就不包含在施工范围。
二、香格里拉房地产公司主张我方承担123万元违约金的工程就是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工程。应在被上诉人工期的责任范围内。双方对工期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内部承包合同第二条1、2条和第三条)被上诉人施工工期按上诉人与建设单位香格里拉公司签订的条款执行。第九条约定,“质量、工期奖惩均由乙方(即被上诉人)享有或承担。
三、被上诉人在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造成工期延期,进而导致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而给上诉人带来损失,且该损失与被上诉人的延误工期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对案外人承担的违约金应认定为上诉人将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该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但上诉人主张的123万元是上诉人与发包方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延误工期形成的违约损失。该损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的依据并不是基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而是基于因被上诉人延期误工给上诉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四、一审法院认定“对竣工日期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错误。被上诉人在2016年9月20日签订分包合同,2017年4月进场施工,2019年1月25日的《内部承包合同补充条款》主要是就工程款履行进行的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上诉人并未放弃被上诉人在承担内部分包施工合同中的工期责任,仅是再次明确须在2019年4月30日取得交付验收证明,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该实际损失并不能涵盖在2020年1月17日的《香格里拉花苑人防地下室、1#、2A#、2B#结算汇总》范围内。1.一审法院对2019年12月7日《工程造价审核会办纪要》理解错误,我方并未同意延期工期为67天。相反,却能证明当时提及延误工期,仅是香格里拉房地产公司未主张,因此在工程结算汇总里不含延误工期损失费用。2019年12月7日,建设单位香格里拉房地产公司、施工单位驰宇公司、审计机构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形成工程造价审核会办纪要,从会议纪要上的签字顺序看出,针对每一项会办意见,其签字是一一对应的。然而针对第十项延期务工问题,并没有任何签字,因而不能反应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就延期误工天数达成一致意见。
2.结算汇总中没有包含因逾期竣工问题所支付的额外款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于工程各方
面包括逾期竣工问题达成一揽子协议,此协议中的结算金额为双方合意之下扣除逾期竣工损失的结算金额没有事实依据。3.上诉人主张的123万元损失是发生在结算之后。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7日履行***********民事判决书,实际支付了该违约金。该违约金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之后发生的。
被上诉人朱士康答辩称:1.朱士康对承包的范围施工后,驰宇公司才能安排消防、外墙保温、外墙涂料、外墙大理石玻璃大门等施工,此几项就需要3-4个月才能完工,完工后才能竣工验收。驰宇公司的上诉避重就轻,否定了前几项完工对竣工时间的影响,甚至驰宇公司施工的强弱电、自来水、燃气也要在竣工验收前验收完工。因此,施工范围影响竣工验收期。123万元在***********民事判决中已认定为驰宇公司承担的违约金,与朱士康无关,朱士康施工的仅是驰宇公司发包的范围,又因双方合同无效,也不存在承担违约金的问题。2.因驰宇公司施工项目的延迟,双方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补充条款约定4月30日取得交付验收证明,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只有朱士康未在2019年4月30日前交付验收才承担违约责任。3.双方共同委托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审计时,双方确认67天,2020年1月17日结算的826万元晚于会议纪要时间,是对工程各方面包括逾期问题的一揽子解决。如果逾期没有结算,驰宇公司应当在结算中以文字形式注明。
双方约定了4月30日为竣工日期,驰宇公司明知朱士康没有延迟验收交房。驰宇公司向香格里拉房地产公司支付的123万元与朱士康无关。而且,驰宇公司受让了香格里拉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协议,驰宇公司是香格里拉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判决是驰宇公司与香格里拉房地产公司串通形成的。
驰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朱士康承担逾期竣工损失赔偿1247200元及利息(以1247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朱士康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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