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春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春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9 
【案件字号】(2022)吉02民终9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lpr最新报价2021年12月李春露王浩任宝君 
【审理法官】李春露王浩任宝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春平 
【当事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春平 
【当事人-个人】郭春平 
【当事人-公司】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兰波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兰波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兰波 
【代理律所】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郭春平 
【本院观点】郭春平就案涉合同及事实曾以与吉林新未来公司之间成立合伙合同法律关系为由提起另案诉讼,请求吉林新未来公司给付其投资款500万元及利润200万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郭春平就案涉合同及事实曾以与吉林新未来公司之间成立合伙合同法律关系为由提起另案诉讼,请求吉林新未来公司给付其投资款500万元及利润200万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吉02民终3046号民事裁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事实作出认定,并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案涉合同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郭春平在该案中坚持按照合伙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被裁定驳回起诉,该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
郭春平依据该案的裁判提起本案诉讼,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相应权利,基此,本案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此外,一审法院亦不存在其他程序违法的情形。故吉林新未来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因另案生效民事裁定已经明确认定双方当事人基于案涉合同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现吉林新未来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合伙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的观点缺乏根据,不能成立。关于一审判决支持郭春平相应利息损失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中“郭春平每台厕所出资1000元,工程款结算后可分得400元/台利润”的约定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吉林新未来公司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郭春平借款利息符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故吉林新未来公司对此所提上诉观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吉林新未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86元,由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4: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13日,磐石市农业农村局与吉林新未来公司签订《磐石市2020年农村用户厕所改造工程-积肥池式环保厕所工程合同书》一份,协议书内容是:甲方磐石市农业农村局,乙方吉林新未来公司。按照磐石市住房常务委员会议要求,经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编号2020071420934),乙方中标。双方根据2020年8月10日磐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单位)的吉林省磐石市2020年农村用户厕所改造工程-积肥池式环保厕所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或成交)结果,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为本项目采购所做的投标文件(或询价文件),乙方必须完成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一、合同标的。名称:吉林省磐石市2020年农村用户厕所改造工程-积肥池式环保厕所;型号规格配置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单价3009元,数:5000个;总价15,045,000元。合同价款包含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物到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及其他本项目而产生的
一切费用。二、合同范围、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1.合同范围:仅指磐石市农业农村局的吉林省磐石市2020年农村用户厕所改造工程-积肥池式环保厕所工程采购。2.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90日内完工。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4.交货方式:乙方免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到位。三、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到一半付款350万元,工程结束后再付350万元,余款2021年8月30日前付清。四、质量要求。满足《吉林省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用户无害化卫生旱厕建设标准〉的通知》(吉农环能字(2019)15号)要求。五、售后服务及故障处理。六、质量保证金。预留总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后返还。七、违约及责任追究。八、安全施工。九、合同生效。2020年8月16日,郭春平与吉林新未来公司签订《2020年农村厕所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20200808)一份,甲方吉林新未来公司,乙方郭春平。该协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事宜:磐石市2020年5000台厕所改造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完成,按照投资比例获取利润。一、出资及利润分配方式:1.乙方每台厕所出资1000元,工程款结算后可分得400元/台利润,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催政府货款事宜。2.甲方负责生产产品、运输、安装、政府验收、税费等一切事宜,剩余利润归甲方。二、操作模式:1.乙方投资
的500万元(伍佰万元整)需在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给甲方。2.政府拨付的工程款甲方先留下500万元(伍佰万元整),再返还乙方500万元(伍佰万元整)。3.剩余的工程款,政府每次拨付款的50%归乙方,直至付到200万元(贰佰万元整),其余全部归甲方。三、质保金质押:甲方负责政府留3%的质量保证金。四、法律效力: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2.一旦需要法律进行解决,需在甲方营业所在地法院进行调解。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扫描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五、附则:1.本协议一式两份,需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才可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2.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需在3日内付款给甲方,乙方未按约定付款,此合同自动作废。又查明:2020年8月13日,郭春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磐石广场支行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人孙炳杰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50万元。2020年8月17日,郭春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磐石广场支行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人孙炳杰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二笔50万元和100万元,合计150万元。2020年8月18日,郭春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磐石阜康大路支行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
人孙炳杰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转账二笔各50万元,合计100万元。2020年8月20日,郭春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磐石阜康大路支行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人孙炳杰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转账50万元。2020年8月31日,郭春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磐石广场支行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人孙炳杰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转账50万元。2020年8月31日,郭春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磐石阜康大路支行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向吉林新未来公司指定收款人孙炳杰账户6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转账50万元。以上,郭春平向吉林新未来公司转账共计450万元。再查明:2021年8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吉0284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诉讼主体和本案相同,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2021年12月20日,吉林新未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郭春平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系民间借贷关系,非合伙合同纠纷,郭春平又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郭春平的起诉。郭春平再次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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