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地法律思考
“江歌案〞相关的法律思考
2016年发生的11·3留日女生遇害案中,被害人江歌在其租屋门外遇害,身中数刀,因而该案也被称为“江歌案〞。在这之后,通过遇害者江歌的母亲以与各方媒体的陆续披露,本案的另外两名相关人员,死者室友X鑫与其前男友陈世峰的名字也出现在众人的视野当中。而从案发至今,已有一年左右的时间,期间不断被报道的案件相关信息,使得案件影响不断发酵,也引来了全民性的关注。除了所涉与的道德问题,作为一件刑事案件,本案的很多细节也引发了不少的法律思考。但如以法律的思维进展分析,那么最根本的就应当是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如此,而本案尚未开庭,许多关键细节仍未透露,目前披露的一些信息也主要来源于死者母亲以与对X鑫与其家人的报道,因而下文的分析也仅是基于假设情形,不作为最终意见或看法。
一、间接故意犯罪、不作为犯罪以与紧急避险的构成
本案中,披露的第一个引起争议的细节是,X鑫是否听到了门外二人的搏斗声,是否知晓了行凶者是陈世峰,是否在此情形下惧怕江歌开门躲避而锁了门,而如果前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是否构成了间接故意的不作为杀人。而在日本刑法中,有特定责任的人不作为致人死
伤,可被定为保护责任者遗弃致死罪。故先为讨论设定一个根本问题:在具备何种要素时,X鑫可以被认定为该罪。接下来,对案例运用三阶层体系,从构成要件该当、某某性层面、责任层面来进展分析。
首先是构成要件该当这一阶层,该阶层属整个分析的根底局部。但由于本案的细节都未透露,故只对重点要素进展假设讨论。对于本案的核心情节,即日本房屋的门不会有自动上锁功能,可江歌为什么在当时没能躲入房门?而X鑫先其一步进入房门后,在租屋隔音条件较差、江歌身上存在不少防卫伤的情况下,有很大可能时可以知道房门外发生了何事,却为什么没有在报警的同时预见到江歌受伤时没有叫救护车,导致其最后因失血过多,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此之上,可以有一些假设。一是,依据邻居笔录,前一天下午X鑫与陈世峰在案发地点有过争执。但是,这不能认为是X鑫能够预见案件发生的充足理由,哪怕依据日本警方的起诉,陈世峰对X鑫有过恐吓的行为,但这种明知陈世峰对其言语上的威胁与明知犯罪行为发生的明知是不同的,因为普通人一般会把一些没有具体行为指向的威胁话语当作一时气话,不会当真。二是,江歌没有逃入门内,到底是因为X鑫真的反锁了房门,是因为她听到了声响却不敢打开房门,还是根本就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而江歌倒下之后身体挡住了房门导致她无法开门探知门外情形。而没有叫救护车到底是基于什么情节,是明知受伤而不救
助,还是确实不知情。如果X鑫反锁了房门,如此这个行为的定性涉与到了紧急避险问题,放在下个阶层讨论,但确实是明知结果,虽不追求但也不反对,放任了后果的开展,构成了间接故意,而由于她作为江歌的同住人,有非常亲密的互助关系,故应认为她有救助江歌的义务,而她却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了与作为相当的危害结果,所以应认为在此情形,X鑫在构成要件该当层面应是构成了间接故意的不作为杀人;如果她听到了声响却不开门,如此也涉与了紧急避险和期待可能性的问题,在接下来进展讨论,但在该层面,结合后续未叫救护车的情节,应认为是间接故意的不作为杀人;而如果X鑫什么都不知道,也因此在该层面应认为没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
其次,在某某性阶层,除了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的超法规阻却事由于不知切实后果以与涉与生命的承诺,于本案也确定不适用了。因此,需要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X鑫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紧急避险。运用三阶层体系进展分析,X鑫的行为如果构成了紧急避险,那么应认为是直接从某某性这一层面上阻却了犯罪的构成。本案中的争议关键,就是能不能为了自己的生命对他人的生命进展了紧急避险。在X明楷教师书中,认为只有在严苛的条件下才能对他人生命进展紧急避险,并对涉与生命紧急避险而可成立某某阻却的情形进展了初步的归纳,可以说都不符合本案的情形,因为江歌在本案中不能被认定为是具有了一定特征和条件
的被牺牲者地位。所以在这种理论下,应该认为在前两种情形中,认为X鑫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不合理的。
再次,是责任阶层。本阶层比拟需要分析的问题,就是对当时X鑫开门的行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针对第一阶层中的第三情形没有讨论必要,所以还是集中在前两个行为。前两个行为中,要求X鑫在明知开门很可能使自己遇险的情形下开门,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但是她不叫救护车的行为还是不能得到解释,因为如果她知道了外面发生了什么,那么哪怕江歌已经休克不能发出声音,也应该履行救助的义务。
但是到目前为止,X鑫已经回国了,日本警方也没有对其提起告诉,说明日本警方认为X鑫的行为不存在需要承当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此存在的可能性,一是认为其行为存在紧急避险的某某阻却事由,二是X鑫的证词和各方证据都明确,当时属于前列的第三种,即根本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情形。不过当然,具体情况还是要等开庭之后再做分析。
二、国际法领域
由于本案的涉外因素,因此也自然有了国际法方面的思考。
〔一〕管辖问题
现本案所有法律流程都在日本进展,但从日本以往判例中审慎死刑以与死刑执行情况来看,最后的判决结果会较在国内审判对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更为有利。因此,有许多人怀有能否将其在国内进展审判的想法。首先,本案的所有当事人虽然国籍都是中国,可以适用属人管辖,但在陈世峰本人仍位于日本领土的情形下,由于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因此仍是由日本进展管辖更为适宜。其次,保护性管辖由于加害人为中国国籍且并未进入我国领土,本国保护更是尚未用尽,因此也不适用。故而在管辖问题上,暂时还是应该由日本进展管辖较为适宜。
江歌案详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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