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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2.04.24
【文 号】银发[2002]102号
【施行日期】2002.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
  (一)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程序
  根据《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实行“一级监管”的原则,即:各类银行机构首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申请。银行在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如需要增加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应由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申请。
  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开无需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其总行或主报告行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书面报告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邮政银行网上开通网银
  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或主报告行、以及总部在北京以外地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申请或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人民银行相应分行或营业管理部、以及当地管辖行。在审查期间,人民银行相应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当地管辖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反馈。
  银行分支机构或主报告行以外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在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已获批准的网上银行业务范围内增开网上银行业务,在取得其内部授权后,于事前向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提交书面报告后即可开办,无需人民银行回复。
  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收到银行分支机构或主报告行以外的其他外国银行分行的报告后,应及时对该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人民银行上级行报告发现的问题。
  对事前未向人民银行报告即新开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有权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处罚。
  (二)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形式
  对适用备案制的网上银行业务申请,统一用“备案通知书”回复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加盖本部门公章后直接发出。
  对适用审批制的网上银行业务申请,人民银行行文批复商业银行。
  (三)应补充报送的资料
  银行机构首次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除按《办法》第八条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和信息:
  1、注册的网站名;
  2、演示光盘,显示用户界面并介绍申请机构业务运作系统的基本结构;
  3、外国银行分行还应报告其母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业务品种、业务规模、风险管理措施等。
  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的审查要点
  审查银行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申请,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掌握以下要点:
  (一)风险管理能力
  网上银行业务申请机构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应建立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方法与管理制度。
  (二)安全性评估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对其业务运作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在对银行该项工作的审查过程中,应把握以下方面:
  1、安全性评估应由合格的机构或组织实施。
  银行选择的评估机构可以是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或由银行自行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衡量评估机构或组织是否合格,要考虑评估机构或组织是否独立于网上银行业务系统的开发部门和运行部门,是否拥有专业评估人员。专业评估人员应掌握国际和国内相关行业的行业标准和专业技能,应能胜任对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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