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刘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强、刘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2 
【案件字号】(2022)冀06民终48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金星杨玉龙万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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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强;刘波;王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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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强刘波王盛强 
【当事人-个人】王强刘波王盛强 
【当事人-公司】凤冈明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强;刘波 
【被告】想做网络推广王盛强 
【本院观点】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30000元的款项的性质来看,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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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30000元的款项的性质来看,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借贷关系。双方在签订借条时达成了合意,该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主张是在胁迫下签订该合同,陈述其是为了让被上诉人配合完成房屋贷款与过户手续的办理,才同意写下借条,该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受到胁迫,只能够说明上诉人写下欠条时的主观目的。这是上诉人为了能够顺利出卖房屋而自愿做出的让步。故该借条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当按照借条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王强、刘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0元,由上诉人王强、刘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19 05:17:20 
王强、刘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6民终48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盛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强、刘波因与被上诉人王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068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师说译文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强、刘波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8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判决撤销上诉人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借条》,并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延期办理房屋贷款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工共计3492
4元,具体为利息损失19924元(以69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3.85%计算)以及房租损失15000元;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案由应该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上诉人出售房屋,被上诉人出资购买房屋,双方经涿州市腾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工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成立且生效,故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在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借条》,也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税款承担的重新约定,系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的变更。至此,双方之间仍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双方之间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借条》依法应当撤销,该条是在被上诉人的胁迫下,上诉人无奈写的。双方签订的《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首付300000元,剩余房款690000元由贷款给付,并在房证办理下来后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在2020年年底房证办理下来后,被上诉人一直推脱不办理过户手续,后在2021年5月份,上诉人才知道是因为被上诉人的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此事实有双方在2021年5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贷款过户协议书》为证。在此之后,上诉人又多次到被上诉人,要求其积极的解决征信问题,尽快过户,被上诉人威胁上诉人必
须承担过户的税费,被上诉人才会配合过户。上诉人由于在签订合同后,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一直未有房屋居住,在外租房,损失较大,无奈出具了《借据》,但此《借据》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合同一方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三、被上诉人延期支付房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上诉人损失。《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担房屋过户税费,但因为被上诉人征信问题造成剩余690000元房贷延期了九个月才支付,造成了上诉人利息损失,并且上诉人因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后,一直没有资金购买新房,需要租房居住。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被上诉人依法应当赔偿。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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