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学霸笔记
2021二级建造师学霸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名称特征
直辖市有哪几个城市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地名**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
《**地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法的效力层级】
1、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从左到右,效力依次递减)
宪法
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
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2、法的横向冲突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与旧法冲突按新法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按特别法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谁制定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不同部门规章发生冲突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注意: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学霸笔记:法的效力层级是考试每年必考知识点。
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霸笔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人的住所,财产或经费是物质基础。二、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项目经理部
项目
内容
项目经理部
(1)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2)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3)大中型施工项目上应当设有项目经理部,小型项目上可不设。
项目经理地位
(1)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2)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因此,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部行
为的法律后果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
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学霸笔记: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而
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施工企业)承担。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
组织终止。
二、转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
意。
三、无权代理
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四、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3)主观要件:须相对人为善意
学霸笔记:
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所有权】(新修改)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用益物权】
记忆:都有一个“地”字
【建设用地使用权】(常考点)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使用期限由当事
规定办理。
【地役权】
学霸笔记:
注意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
1.不动产
2.动产
学霸笔记:物权制度这一小节一直是每年考试的重难点,尤其是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掌握,以及物权的生效和合同的生效的区分。
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权的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学霸笔记: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4)地理标志;(5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8)法律
规定的其他客体。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①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②专有性: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③地域性: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
④期限性: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行消灭,成为社会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保护期限起点展期授予条件
专利权
发明20年
申请日不予展期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实用新型10年
学霸笔记:注意区分表格中的时间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主要担保方式比较
人的担保
保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抵押
抵押人或质押人(可能为债务人也可能第
三人)
不转移占有
动产、不动产
质押转移占有动产、权利
留置
债务人本人提供
转移占有
动产
金钱担保
定金
转移占有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保证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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