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国桃、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饶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4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40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铭俊
【审理法官】胡铭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饶国桃;程超
【当事人】饶国桃程超
【当事人-个人】饶国桃程超
【代理律师/律所】曾国兵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国兵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国兵
【代理律所】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饶国桃
【被告】程超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饶国桃偿还的5万元系借款本金还是利息;二是案涉借款的利率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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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饶国桃偿还的5万元系借款本金还是利息;二是案涉借款的利率标准问题。饶国桃主张5万元系偿还本金,程超不予认可,且饶国桃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就该5万元还款达成过协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5万元还款系偿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另,饶国桃主张本案借款的年利率不得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本案,本案应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审理,故饶国桃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饶国桃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4元,由饶国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3:20: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程超、饶国桃基于借贷关系经他人介绍认识。饶国桃以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程超借款。2020年1月20日,程超作为甲方、出借人,饶国桃作为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万元;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计息公式为利息=借款金额×借款年利率×借款占用实际天数/360。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7.1条约定:如借款未按约定偿还本金,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出借人达成协议的,出借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加收约定借款日利率50%的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第7.3条约定: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出借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当日,程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饶国桃转账60万元,交付了借款;饶国桃向程超出具《借条》、《收条》各一
份。2020年1月21日,饶国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程超回转66000元。借款到期后,饶国桃未按约定偿付本息。程超多次催要。2020年7月2日,饶国桃向程超支付5万元,此后未向程超偿付本息。程超为向饶国桃主张债权,委托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于2020年8月4日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2020年8月18日,程超向该院递交对饶国桃的民事起诉状,该院接收程超起诉状,程超于次日向该院预缴了案件受理费。程超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程超支付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2020年9月21日,该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饶国桃价值58.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程超预缴保全申请费3445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饶国桃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程超借款,双方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程超依约向饶国桃交付借款,饶国桃向程超出具了《借条》和《收条》,程超、饶国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关系成立。程超、饶国桃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程超起诉时自愿按年利率24%主张借款利率,程超主张的借款本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程超主张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饶国桃辩称程超、饶国桃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利率超出了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程超于2020年8月18日向该院递交起诉状,该院接收。程超于8月19日向该院预缴了案件受理费,证明该院已经受理本案。至于本案于2020年9月1日立案,系该院内部流程,不影响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受理的事实,本案不适用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饶国桃上述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程超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饶国桃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程超、饶国桃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60万元,但饶国桃于借款交付次日即向程超返还66000元,程超现主张借款本金为534000元,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超、饶国桃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依照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以5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饶国桃应支付的利息为58384元(534000元×24%÷360天×164天)。饶国桃于2020年7月2日向程超偿付
5万元,未超出饶国桃应支付的利息,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应视为支付利息。饶国桃辩称其于2020年7月2日向程超支付的5万元系偿还的本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纳。根据2015年9月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程超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又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此主张该院不予支持。程超为实现对饶国桃的债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系因饶国桃违约造成的损失,程超主张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有合同依据,该院予以支持。程超主张保全担保费损失,该保全担保费非必要发生费用,系程超自行行为,自行支出,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此主张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程超的诉讼请求该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饶国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超偿还借款本金534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
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3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最终支付结算时应扣减饶国桃已支付的利息50000元;二、饶国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超赔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程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饶国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4元,减半收取4817元,以及保全申请费3445元,二项合计8262元(程超已预缴),由饶国桃负担,连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一并向程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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