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标准装置和设备布置设计技术规定
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标准
Q/HCY-JS0903-2002 装置和设备布置设计技术规定
现行版本  A
登记号
持有者
2002-07-10发布                                      2002-07-15实施 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发布
Q/HCY-JS0903-2002  装置和设备布置设计技术规定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压力管道设计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院压力管道设计的特
点编制的
在使用本规定的同时仍应遵守国家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当本规定与国
家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相冲突时应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为准
本标准由技术质保部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部门化环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延林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A版于2002年7月10日首次发布
装置和设备布置设计技术规定
1 总则
本规定适应于工程各装置布置规定了装置布置的一般要求参加装置布置的人员
可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通过各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本规定作必要的特定补充以利在
各工程中正确实施
2 装置布置的原则
2.1 依据选定厂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确定各装置间的相对位置
2.2 依据气象条件气温降水量风沙等及设备运行要求确定是否采用室内布置
2.3 依据物流要求排放要求确定各装置的布置绝对标高
2.4 依据装置的竖向确定装置0.000点标高
2.5 装置布置必须满足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局部修订条
文GB50058-9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7年局部修订条文及行业规范规定的要求
2.6 装置布置应顺应物流走向降低投资和能耗节省用地满足环保要求
3 设备布置要求
3.1 依据PID按物流顺序布置设备
3.2 依据设备要求的间距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布置设备
3.3 考虑施工安装生产操作检修的必要空间
3.4 满足管道敷设自控仪表安装要求
3.5 设备间距应满足建构筑物基础地下管道管沟电缆沟排水井要求
3.6 满足全厂规划要求
4 装置中管廊布置要求
4.1 依据管道数量和管径大小仪表和电缆槽架的宽度确定管廊的宽度必要时考虑一
定的发展空间管廊的宽度宜小于10m
4.2 管廊的柱距宜考虑在4.59.0m之间当管廊上小管子较多时应在柱距之间设副
梁当采用混凝土管架时应在管架顶预埋钢板或放置一根大于20的圆钢
4.3 管廊的设计净高按下列要求选取
a)当泵布置在廊下时净高不得小于3.3m
b)垂直相交的管廊高差宜控制在7501000mm
c)平行敷设的多层管廊上下层之间高差宜控制在1.5  2.0m之间
d)当管廊横穿检修通道或一般道路时管廊与路面净高差不得小于4.5m管廊横穿工厂主干道时管廊与路面净高差不得小于5.5m管廊横穿铁路时管廊与轨面净高差不得小于6.0m
5 生产装置通道设置要求
5.1 在大型生产装置的内部宜用通道将建构筑物或露天设备区分隔成不大于10000m2的生产区由于工艺需要当生产区大于10000m2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通道生产装置
通道应与工厂主干道衔接
5.2 当生产装置区的宽度大于60m时装置内应设贯通式消防通道当生产装置区的宽
度小于或等于60m装置外两侧有消防通道时可不设贯通式消防通道
5.3 生产装置内的检修通道应满足机动检修用机具对通道的宽度转弯半径和承受载
荷的要求检修通道应与设备检修的吊装孔或检修场地连通
5.4 应依据生产操作巡回检查设备的维修频率设置操作通道
5.5 装置内的行车通道消防通道检修通道应尽可能合并设置各种通道的宽度和净
高的最小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装置内通道的最小宽度和最小净高值单位m
通道名称 消防通道 主干道 次干道 廊下检修通道 操作通道
最小宽度    4.0    6.0    3.5    3.0 0.8
最小净高    4.5    5.0    4.5    3.3    2.1
6 生产装置的安全要求
6.1 布置不同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建
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6.2 同一建构筑物内布置不同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6.3 同一建构筑物内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6.4 装置的控制室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远离振动和
噪声设备避开电磁干扰的区域应布置在散发有害气体烟雾尘设备的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对可能产生比空气重的易燃易爆气体装置控制室室内地面应高出室
外地面600mm
6.5 装置变配电室应布置在靠近用电设备的负荷中心便于引接电源和电缆敷设的地
方对可能产生比空气重的易燃易爆气体装置变配电室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
600mm
6.6 化验室的明火房间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布置在一起若与控制室布置在
同一栋建筑物内时化验室应布置在最外部的一端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不得引入
化验室内化验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7 多层建构筑物跨度柱距层高布置的一般要求
涪7.1 多层厂房的跨度一般采用1.5m的倍数宜采用6.07.59.010.512.0m等
7.2 多层厂房的柱距一般采用0.6m的倍数宜采用6.0  6.67.2m等
7.3 多层厂房的层高一般采用0.3m的倍数当层高在4.8m以上时宜采用5.4  6.0
6.6
7.2m等数值
7.4 设备框架层高根据工艺操作要求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要求管道的敷设要求
确定当多个设备布置在同一框架内时以最大设备要求确定层高当靠近管廊附近时
其柱距布置应与管廊的柱距对齐
8 压缩机布置要求
8.1 机组与厂房墙壁的净距应满足驱动机的活塞曲轴转子等的检修要求并不小于2m 8.2 机组一侧应留有检修时放置部件的场地
8.3 压缩机厂房双层布置时应按机组最大部件设置吊装孔选用吊车
8.4 压缩机驱动机的一次仪表宜就地设置
8.5 压缩机厂房的吊车布置高度按跨越设备高度被吊件高度被吊件与吊钩的间隙
起重设备的结构要求之和考虑
8.6 多级压缩机的各级气液分离器冷却器应尽可能靠近出口布置
8.7 压缩机的高位油箱宜布置在建筑物构架上并设置平台和直梯
8.8 润滑油和密封油系统宜靠近压缩机布置并满足油冷却器的检修要求
8.9 布置在单层厂房内的压缩机台数超过4台或基础超过2m的双层厂房宜设置吊车
机组部件重量超过10t时宜设置电动吊车
8.10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厂房内
8.11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它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栋建筑物压缩机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
箱不受此限
8.12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8.1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楼板宜部分采用篦子板
8.14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9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覆盖耐火层的规定
9.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
A 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9.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
B
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9.3 加热炉的钢支架
9.4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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