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质权人是指出质的财产的所有权人。《担保法》第78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这里所称“以质物折价”就是在不变更原质押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质物进行变现处理,实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但是如果质权人或者出质人违反约定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为防止乙对该设备行使留置权,甲提供了一份质押合同并交付了一批机器设备作为质押财产,乙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占有权。后因丙对此次贷款资金的安全性表示怀疑而通过拍卖等形式查封了上述机器设备,乙认为这会导致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落空而拒绝签收查封裁定书,因而遭到执行局工作人员的驱赶。请问:银行能否对乙主张优先购买权?解析:由于本案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质押和抵押,且质押属于留置的特殊种类,故我们首先应确立两个基础法律关系之间的法律适用顺序。根据民法理论,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设立抵押权时,质权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出质人。”故在银行和抵押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后,其已经具有了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且抵押合同无效。因此,银行只能向法院起诉,而非直接去乙,这样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其次,
如果甲乙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的话,甲作为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质权人),乙为出质人,质权为抵押权的从权利,依照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银行可对质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必再对出质的机器设备行使留置权,乙仅需返还甲提供的质押财产。这正好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精神。
留置是什么意思    那么,银行是否可以向乙主张质权呢?回答是肯定的。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条第二款又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质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质权人享有质权是在质权成立之日起。这样,银行就可以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抗辩事由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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