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文章属性
∙散步作文600字【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77.10.28
∙【文 号】[77]银会字第82号
∙【施行日期】197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浙江湖州旅游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结 算 办 法
([77]银会字第82号 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银行是全国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人民银行的结算工作要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 贯彻执行“发展经济, 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防止和打击资本主义活动,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加速资金周转,积极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
第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凡在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办理结算的单位,必须按照银行的规定,在银行开有帐户。帐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是办理资金结算的依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凭证上的单位和银行应写明全称,并冠有省(市、自治区)、县名称。
第三条 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
各级银行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要严格地按照规定,实行必要的制裁,情节严重的报告党委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和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都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遵守下列结算原则:
一、 钱货两清;
二、 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三、 银行不予垫款。
第五条 为了保障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除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比照办理),和县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的罚没款,可凭其通知扣款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扣款。
第六条 结算管理体制,采取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异地(包括省、市、自治区内县与县之间)的结算办法,由总行统一制订。同城和县内结算办法,由各分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结算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并报总行备案。
各级行处(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对总行制订的结算办法,结算原则以及规定的结算纪律,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二章 异 地 结 算
第七条 根据各单位异地经济往来结算的需要,异地结算方式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三种。
第八条 异地托收承付
一、 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外地的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范围如下:
1. 国营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团以上)、团体、学校、供销合作社等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应随同货款办理托收)的款项结算。
对于与商品有关的费用,如加工、修理、检验、租赁、资料费、电费等,可以单独办理托收。
国营运输企业和办理中转运输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可以单独办理托收。集体所有制运输单位的运杂费,经主管部门批准,经开户银行同意,可以办理托收。一直很安静歌词
工商银行网上转账 2. 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县(城市区)以上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视同国营企业,可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队办企业和家属“五七”工厂等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原材料和产品纳入县(城市区)主管部门计划;确需外地采购材料和销售产品,交易正当;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经
营管理较好,有支付能力的,由企业申请,开户银行同意,报经县(城市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同级银行批准的,可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的,开户银行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裁。优酷视频制作软件
在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办理托收时,由信用社直接发出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并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请划收人民银行××(行号)行转划我社”戳记,以便付款单位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化行填发报单。
二、 经济合同(包括视同合同的上级调拨单、上级命令、订货会议的协议。下同),是收、付双方进行交易的依据,也是银行进行监督和维护收、付双方权益的依据。单位必须根据合同办事,没有合同的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三、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每笔为三十元。起点以下的交易应汇总办理托收,于每月二十五日至月底办理。对新华书店、中国唱片发行公司,由于小额比重大,销售范围广,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四、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划回,分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单位选用。
五、 托收
1. 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办妥发货手续后,应及时填制托收凭证,写明合同号码,向银行提供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邮局包裹回执等),以及交易单证办理托收。中转运输的,可凭起运部门签发的发运证件办理托收。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银行查验后,收款单位如需取回发运证件的,银行应在托收凭证商品发运栏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由于下列特殊情况,没有发运证件,亦可办理托收。
① 对商业部门一、二、三级采购供应站之间批发与零售(包括基层供销社)之间的物资调拨,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办理托收。
② 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收付双方在合同内订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货款的,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办理托收。
③ 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就地转厂加工、配套,收款单位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办理托收。
④ 收、付双方在合同内订明由收款单位暂代保管商品的,收款单位可凭寄存证向银行办理托收。同时向银行交验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⑤ 利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发运证件,收款单位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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