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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委托扣款授权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委托扣款授权书
篇一:中国银行授权书
鲁中2147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授权书
(提示:授权书不得涂改,并请划去多余的空格)
中国银行:
我单位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兹授权下列(大写)★人
办理相关业务,被授权人员均系我单位人员。
本授权书自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书面通知贵行终止之日起终止。本授权有效期限至办妥委托事项或至重新变更授权为止。
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名称:(签章或盖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号处请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如:零、壹、贰、叁、肆、伍?。
2、
办理业务种类不包含在上述范围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H、其他”后添加。 3、授权书须随法定代表人(回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篇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X年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201X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金办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担保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
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不含个人客户)、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
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分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件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需身份真实、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各分行应按照《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
业务操作办法》的规定审查委托人的条件和资金来源。委托人和借款人均在受
托人所在分行辖区内开立账户。
第六条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及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
为充分防范相关风险,各分行应做到:
(一)不得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
途的限制性规定;
(二)不得用委托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性投资、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
事投机经营;
(三)遵守《年金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用途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
于委托贷款;
(四)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五)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六)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担保通知》关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各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期限、利率、费率
委托贷款期限应遵守《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期限的规定执行。
委托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定。
我行作为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按《xx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执行,参考费率为委托贷款金额的0.5‰-3‰/年,具体可视客户需求及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币种
委托贷款的业务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日元、欧元、港币、英镑。各分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放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X]24号)、《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X]49号)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外币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担保
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涉及到的有关担保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十条审核授权
经授权的各一级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将业务审核权限向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转授权。
第十一条报备管理
(一)法人对法人委托贷款: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含)的大额委托贷款,应逐笔报备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在报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总行所有相关部门均不提出异议,分行即可发放。
(二)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应逐笔报备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个人金
融总部(个人信贷),在报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总行所有相关部门均不
提出异议,分行即可发放。
(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原则上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受托人业务辖区内。对于委托人/借款人不在受托人业务辖区内的委托贷款,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有关规定,并报备上级行。
(四)我行与集团客户签署?现金管理服务协议?,为其提供以资金归集为主要
特征的现金管理服务项下经常发生的、以委托贷款形式实现的集团内部资金调
拨行为,可不必履行报备手续。各行应密切关注集团内部资金的流向,确保资
金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委托贷款用途的规定,一旦发现可疑迹象应及时
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总行。
(五)报备形式
各分行向总行报备委托贷款业务时,需填写委托贷款报备表(见附件1),同
时提交风险批复材料。
第四章部门分工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及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二)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并监督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三)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对分行上报的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的大额法人对法
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职责
(一)统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
(二)接受委托贷款客户申请并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报风险管理部门审;
(三)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委托贷款合同;
(四)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
(五)建立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
(六)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回收工作;
(七)如我行对借款人有自营授信业务,应加强对委托贷款运行状况的跟踪,
避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九大写
(八)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对分行上报的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的法
人对法人大额委托贷款、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金融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个人委托人的资质及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对分行上报的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第十五条法律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行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审查委托贷款合同文本;
(二)对业务部门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咨询、指导;
(三)支持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涉及我行权益的法律诉讼,协助业务部门解决有
关的法律纠纷。
第十六条财会部门职责
(一)设臵委托贷款会计科目,制定、修订委托贷款账务处理办法;
(二)银行作为受托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第五章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委托人及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时,应向公司业务部门或个人金融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2)。此后申请新的委托贷款时,如附件
所列材料已向我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但公司业务部门必须查实确
无变化,并在向风险管理部门申报时签署书面证明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投向、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审查,与委托人、借款人商定委托贷款合同条款及业务操作
流程,提出初审意见报风险管理部门。如委托人为个人,个人金融部门负责对
个人委托人的资格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部门应设专门岗位负责审核委托贷款业务,审核重点为:业务流程是否合理、法律文件是否完备、条款是否合理、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条件、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能否保障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授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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