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6.04.15
【文 号】银监发〔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中国银监会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6〕14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发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厦门旅游住哪里比较方便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坚持改革驱动,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加强多方协作,优化政策环境,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市场主导和政府支持相统一,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相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2.简政放权,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和试点地区银监局监管职能,强调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3.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合理的投贷联动业务发展模式,建立适应科创企业发展规律和金融需求的体制机制,实现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三)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为种
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增加科创企业金融供给总量,优化金融供给结构,探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条件
  (一)投贷联动的界定。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服装牌子
  (二)适用对象。适用于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试点地区的科创企业开展的投贷联动业务。
  本指导意见所称科创企业是指试点地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经试点地区政府认定且纳入地方政府风险补偿范畴;
  3.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筛查后认定。
  (三)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公司治理完善,监管评级良好;
  2.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投贷之间风险“防火墙”建设健全,能够严格隔离信贷业务和股权投资的风险,并表风险管理能力良好;
  3.具备相应的专业人才和业务创新能力、服务科创企业的能力;
  4.具备经董事会审议的投贷联动战略规划、实施方案和专门的管理制度;我们说好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试点地区条件。试点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资源较为丰富,科创企业聚集,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较为完整;
  2.地方政府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大,对科创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比较完备,已提供或承诺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等政策支持;
元宵节短信祝福语
  3.社会诚信度较高,信用环境较好;
  4.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稳健,经营状况良好;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试点机构的组织架构设置
  (一)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试点机构在境内已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试点机构未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经申请和依法批准后,允许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
  (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试点机构可按照《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59号)规定,设立服务科创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除发放贷款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以向科创企业提供包括结算、财务顾问、外汇等在内的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试点机构也可以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分(支)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西班牙对摩纳哥
  四、业务管理与机制建设
  (一)建立“防火墙”。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面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投资业务隔离;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
  银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投放时,贷款来源应当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
  (二)项目筛查。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建立项目筛查机制。根据自身市场定位、行业专长和风险偏好独立判断,开发合适的、市场前景良好和风险可承受的科创企业作为目标客户。
  (三)投资功能子公司定位。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作为财务投资人,可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按照约定参与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适时进行投资退出和管理退出。
  (四)贷款“三查”。银行应当开展单独的科创企业贷款“三查”,对投资功能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再筛查,确定投贷联动企业项目后跟进信贷投放。
  在贷前调查时,可以增加技术专利和研发能力、管理团队构成和管理能力、商业模式和市场前景等要素。
  在贷中审查时,应当建立单独的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配备专业管理团队。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