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人的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何门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 财务审计部
摘要: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盈余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资金管理,委托人涉及到的一些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如何披露?国家层面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予以认可?“营改增”后如何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
关键词:企业经营活动;会计处理;会计报表披露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数量可观的盈余资金,如果仅仅依靠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那么如何才能有效的进行闲置资金管理,在较低的风险系数下又能保持增值、升值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其他企业放贷为我们提供了高效而简单的途径,那么何为“委托贷款”?国家层面是否认可这种操作方式?企业应如何进行委托贷款的操作?“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方会涉及哪些账务处理?会产生哪些纳税义务?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首先需要了解“委托贷款”的定义,2018年1月5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中明确: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同时按照权责配比的原则,不参与贷款决策,不参与借款人的审查,
相关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
1996年8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只负责发放,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风险,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的强制性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是指将资金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从以上的背景知识中我们就了解到,
不管是从中国银监会还是中国人民银行都
对“委托贷款”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
一方面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增值税试点
车辆违章查巡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对“委托贷款”
做了较为详细解释。
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委托贷
款”方式下,委托方的会计账务处理、涉
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7)
修订版》有关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的
规定,
(一)企业按规定发放委托贷款会计
处理:
借:委托贷款-本金/利息调整/已
减值等贷:银行存款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应收利息时
会计处理:借:应收利息(合同本金和合
同利率计算),贷:利息收入(摊余成本
和实际利率计算),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倒挤),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趋于一致
的情况下,可以按合同利率计算。
有文件删不掉怎么办(三)资产负债表日,经减值测试,
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会计处理:借:资产
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
(四)收到应收利息时会计处理,借:
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 ( 合同本金和合
同利率计算)。
(五)收回贷款本金时会计处理:借:
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贷:委托
贷款-本金、利息调整(结转余额),贷:
利息收入(差额倒挤)。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
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中国四大古典小说
二、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
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在“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方先将
本金汇入银行指定账户,然后再由银行向
指定借款人发放借款,属于销售贷款服
务,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委托方的纳税
人身份不同,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或者
6%增值税税率,计税依据是收到的全部
利息,一般视为含税价。
同时根据税总[2017]52号公告,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
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
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
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
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且应分别核算相关
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6%的增
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银行收取的直接
收费项目,应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委托方取得银行开具手续费增值税专
用发票,准予抵扣。
委托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发生贷款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
开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
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贷款服务的
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利息收入
应该计入应纳税总额且应该按照借款人应
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而2017年2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由
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记入收入总额。
同时,委托方发生的相关支出,取得
合法有效凭证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如果委托人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
伙企业),这两类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
征税范围,而应适用个人所得税,且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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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其与供货商的合作也将更加紧密。
(二)扩大无纸化办公范围
音响世界网无纸化办公已在我国推行多年,但传统的会计管理模式仍然将纸质文件与票据视为财务审核的主要依据。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应当扩大无纸化办公的应用范围,从而使企业的财务审核工作更加高效。例如,企业可通过支付宝或等工具,为采购与外出销售的工作人员提供统一的支付平台。通过该平台,传统纸质票据所记录的数据,将被反映在信息平台中,同时企业的会计部门应向采购单位索要电子发票。在审核工作中,企业也可改进低效、繁杂的审核模式,并通过大数据分析系统寻所购商品的最低价格,以确定财务支出的合理性。
how to learn english well(三)构建信息化统计系统
传统的会计管理模式中,制作财务报表的周期通常较长。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应当积极建立新型的管理模式,以提升信息传输效率。例如,会计部门可为基层部门制定对应的电子财务表格,并要求其将终端数据及时地传输至财务部门。通过表格化管理,财务统计工作的效率将得到提升。同时会计部门可通过财务软件,将当
日统计的数据生成日报表,并传输到企
业的各管理部门。在这一过程中,信息
工具使数据传输更加便捷。表格化管理统
一了企业的财务统计格式,数据输入的效
率也相应提高。而财务软件帮助会计部门
实现了指令化操作,数据计算将变得更为
精确。
(四)加强宏观财务监管
我国的会计部门,较少参与企业财务
的宏观管理,这一问题将使企业在投资过
程中,无法得到来自财务专业视角的建
议,因此企业在开展投资活动的过程中,
应当邀请财务部门的代表参与。并通过财
务视角,对投资活动的安全性、与盈利
空间进行评估。同时会计部门应当依据自
身的财务情况与税务需求,与合作企业的
会计部门进行对接,从而使投资活动更加
规范。再有会计部门应当以价值链视角对
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针对回报
率较低的环节,会计部门可要求其进行整
改,在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企业可
将这一环节转包至产业链中的配套企业。
四、结语
我国企业的会计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
问题。在改进的过程中,企业应当利用信
息化技术,扩大无纸化办公的应用范围。
同时会计部门应当以产业链视角制定更为
优化的服务体系,从而是企业获得更为优
质的经营环境。再有会计部门应当与基层
部门建立高效的沟通渠道,从而使企业的
数据统计能力得到提升。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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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风险研究[J].时代金融,2017 (0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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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7-238.
[3]段玉红.浅析现代企业会计管理
模式及财务风险[J].中国商论,2016 (12):
37-38.
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
(三)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仅限其列举的项目,对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凭证,不涉及印花税,一般情况下,委
托贷款合同由三方签订,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首先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花,其次,委托人虽持有合同但不属于当事人,也不需要贴花,最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属于借款合同,相应的立合同人应按借款合同贴花,且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会计报表披露及现金流量表填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应当具有活跃市场,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委托贷款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那么在资产负债表上就不应在“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列报,而应作为贷款和
应收款项列报,根据委托贷款的本金,根
据其借款期限长短,在资产负债表上“其
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
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应在
“应收利息”项目中列示,同时委托贷款
的利息收入应该在“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其他业务收入”列报,计提的税金及附
加在利润表上“税金及附加”列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针对借款人通
过“委托贷款”借入的资金,根据借款时
间的长短,在"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
款”科目反映,不能与其他应收款中应收
该单位的往来款相抵销,同时,在财务报
表附注中,应当对委托贷款相关事项作出
充分披露。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各方的现金流量
日落黄昏的唯美诗句如何填列呢?对于委托人而言,委托人在
支付贷款本金时可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
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可作为“收
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
借款人收到借款本金时,可列报为“取得
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借款本金可作为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同时,借款人支
付的利息,可作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
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对于委托人确认的利息收入,应与利
润表上将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的做法一致,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
活动有关的现金”。
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委托人和借款
人都属于工商登记注册的集团公司范围
内,满足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贷”条件,
那么委托人从银行借款,然后再按照不
高于从银行借款的利率进行转贷的集团
下的借款人的,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免征
增值税。如果要满足“统借统贷”条件,
委托人借出的资金必须是从银行借出的
款项,不能是自由资金或是民间资金,
且利率不能高于银行借给委托人的利率,
借款人可以凭委托人提供的利息收据、
统借统贷协议、委托人支付利息凭据等
原始凭证入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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