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调为上黄下暗红,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区别,下部暗红图案中印有
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设计,上部金黄下为暗褐,两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调为上黄下暗红,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印有“精品特酿”四个字,上部有趵特源图文组合商标;左视图上部印有“精品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区别,下部暗红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采用两设计,上部金黄下为暗褐,两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特源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为背景,“精品趵特”四字金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
案。
  法院同时查明,2001年12月28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趵突泉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01)历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判决程某停止使用“趵特”作为其商品的名称和商标。2004年1月9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其34度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程某赔偿趵突泉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趵突泉公司申请撤诉并被准许。2004年5月11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其34度、52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作出(2004)济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认定程某的34度白磨砂牌精品特酿和52度趵特原浆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趵突泉公司的上述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程某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趵突泉公司经济损失。
  接到一审判决,程某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他的34度白酒的装潢与趵突泉公司的装潢有明显区别,并不近似,并未对趵突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主张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其赔偿30万元也是错误的。
  山东省高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生产、销售的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产品在山东省享有盛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其产品包装装潢若无相反证据,应认定为特有包装装潢。关于程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通过整体比对与隔离观察,可以看出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白酒包装装潢在盒体结构、彩搭配、装饰图案、图形位置、字体和字型大小与趵突泉公司的34度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呈现出同样的风格,视觉效果近似,在隔离的状态下,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将该两种产品误认为趵突泉公司的34度趵突泉特酿系列产品。因此,程某关于产品包装区别明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且是否使相关消费者误认并不以实际误认为条件,只要有误认的可能性即可认定。
    据此,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中权利主体的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了商标、专利、著作权,同时商品的外观设计也受到了法律保护。尤其当企业的知名品
牌已经取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时,围绕该知名品牌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如各项权利的归属争夺战,相似性引起的市场混淆等,后者更容易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本案是一个商业界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从整个案情来进行分析,本案的诉讼焦点有两个:一是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即程某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与趵突泉公司的产品在包装、装潢上是否构成近似,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二是原审法院酌定程某赔偿趵突泉公司30万元是否适当。
具体分析: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于1993年9月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0年来,该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指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和兜底法。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经营者的市场行业与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原则相违背的,均应依照该法进行规范。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开端,10年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工作从无到有,逐步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国务院、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个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初步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为配套规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二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三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
二、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权利人涉案权利的载体即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二、权利人涉案权利的客体即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是特有的;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与权利人的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相同或者近似,造成购买者对两商品的误认。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趵突泉公司作为山东
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生产、销售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有较长的历史,获得过政府和消费者组织的各种奖项,在济南地区甚至山东省内白酒消费者中拥有相对固定的消费体,具有良好的声誉,其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彩及其排列组合。本案趵突泉公司涉案商品的装潢包括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和34度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对于上述装潢是否属于趵突泉公司特有,在趵突泉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和涉案装潢使用时间的前提下,否定上述装潢为趵突泉公司特有成为程某的抗辩义务。因程某未能有效证明在趵突泉公司使用涉案装潢之前已有相同或近似的装潢公开使用,故法院认定趵突泉公司的涉案装潢是特有的,其图案、文字、彩及其搭配具有显著性,对于消费者区别和选择商品具有标示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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