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综合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基础知识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整体意志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16个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维码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是:
    1、 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
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3、 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前者是指民主的制度、权利、结构、形式和程序均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备形态;后者是指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均有广大人民众的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广泛的民主。
中秋节和国庆节同一天多少年一次    4、 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
    5、 "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
    6、 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盒实现人权。
    7、 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条件是: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
    3、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制(法治)观念、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4、 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等等。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的,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国家制度。人民在数
量上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义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用户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用户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对人民实行民主,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保证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按照人人平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管理国家,实现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对敌人实行专政,就是要由人民对敌人实行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统治和镇压,以维护国家政权的人民性。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辨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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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宪法第二章集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有:
    1、 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宗教信仰的自由。
    3、 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4、 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 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7、 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规定,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要认真查处,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民因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对诬告陷害别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而且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制度,以及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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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时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这种选举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去代表他们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负责。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
意义的国家权力,而通过选举产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把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授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这些国家机关的合法性由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它们不能脱离或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
    3、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极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充分自主权。
    4、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是一个多党派的国家。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行程和发展起来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2)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3)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4) 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和法律是各政党的根本活动准则。
    在国家采取重大措施或决定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时,中国共产党都事先同民主党派和无
党派人士进行协商,取得统一认识,然后再形成决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常设专门委员会中,在地方各级人大中,均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以更好地参政、议政并发挥监督作用;在人民政协中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经济制度是国家赖以建立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也是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经济制度对归家性质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所属的历史类型;一是决定着一个国家与其他同类型国家间相互区别的具体国家性质。
    根据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
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的重要标志。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劳动体集体所有制是指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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