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警告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矫正训诫警告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教育,提高矫正工作的管理水平,维护社区治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区矫正训诫警告,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犯罪矫正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训诫警告措施给予教育和警示。
第三条 社区矫正训诫警告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训诫警告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公平、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犯罪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矫正纪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sp文第六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具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矫正知识,熟练掌握训诫警告工作的操作程序。
第二章 训诫警告的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社区矫正训诫警告可以采取口头训诫、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社区矫正训诫警告的次数取决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情况。
第九条 社区矫正训诫警告的标准如下:
1. 违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示;
2. 违规行为涉及到他人人身安全的,给予书面警告;
3. 违规行为涉及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矫正纪律、破坏社区治安的,给予书面警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4. 违规行为涉及到与犯罪有关的,给予停止矫正,重新进行矫正评估。
第三章 训诫警告的程序
第十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口头训诫,并记录下口头训诫的情况。
第十一条 如果社区矫正人员在第一次训诫后,仍然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书面警告,并将书面警告材料归入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进行书面警告时,应当明确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告知其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书面警告时,应当将警告材料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到书面警告后,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并给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如果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到书面警告后,仍然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停止其矫正工作,重新进行矫正评估。
第四章 训诫警告的效果和保障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训诫警告的目的是使社区矫正人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依法依规完成矫正任务。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引导他们转变错误观念,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权通过申诉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进行认真查处,并给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隐私进行保密,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开展训诫警告工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训诫警告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 未履行训诫警告职责的;
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 泄露社区矫正人员个人隐私的。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训诫警告后再次有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社区矫正部门所有。
本制度经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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