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9.03.19
【字 号】黑司通〔2019〕32号
【施行日期】2019.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黑司通〔2019〕32号
 
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省直属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报告工作
  (一)报告对象
  凡是经省司法厅批准,依法设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均参加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报告。
  (二)报告程序及时间安排
  年度报告时间从2019年3月20日至5月31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律师事务所自检。律师事务所按照年度报告要求对本所情况进行自检,于2019年4月5日前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材料;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初审。主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度报告材料后,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报告内容、要求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初审意见,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年度报告材料报送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3.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报告材料,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审查。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地司法行政网上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律师事务所对于考核结果
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予以复核处理。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公示工作。
  4.报备至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于2019年5月20日-23日召开全省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报告情况进行审核,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于5月20日将年度报告材料报送至司法厅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会务组。
  对通过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报告备案”专用章。
  5.省司法厅汇总公告。省司法厅应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报告材料的汇总,汇总后于省级报纸进行公告。
  (三)报告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
  (2)是否依法履行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负责人、合伙人、住址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律师事务所对设立的分所是否实际派驻3名以上派驻律师,分所派驻律师变更登记、备案情况。
  2.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3.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2)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3)律师事务所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4)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敏感案件、体性案件的情况;
  (5)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6)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律师事务所排名
  (7)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4.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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