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知识100问
一、什么叫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集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以《条例》的立法形式确信的制度,是一项强制性方法,是上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需执行的法规。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份组成,一是个人每一个月按规定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的部份;二是单位每一个月按规定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份,这部份是住房实物福利分派向工资货币转换的部份,相当于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这两部份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方面消费,不能挪作他用。
二、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特点?
第一,强制性。公积金的强制性是义务性和合作性所决定的,尽管此刻大多数职工和单位已体会到公积金带来的益处,但有些单位专门是民营企业却未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了《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以法规形式来强制实行。《条例》的强制性表此刻:所有单位和职工包括新成立的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都必需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超期缴存或少缴。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记录、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治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超期不办理的,能够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单位超期仍不缴存或少缴公积金,治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超期仍不缴存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确实是说,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住房消费资金,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单位的法概念务,必需认真履行。不然单位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依照《条例》规定,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返还性。按国家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在必然的条件下,将返还给职工个人。当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居住等丧失公积金缴存条件的情形下,职工能够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支取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性质?
从《条例》中能够看出,公积金要紧具有四个方面的性质:
保障性。住房是每一个家庭最大体的生活需要。连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派政策,职工的住房完全依托于单位分派,职工的工资中也不含住房工资。因此职工的住房从全然上来讲无法保障。如仅靠职工个人筹集资金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是比较困难的。成立公积金制度后,住房由实物分派向货币
工资分派转化,每一个职工机遇均等。一方面通过国家、单位、个人三方一起尽力,能够有效地、迅速地聚集一大笔住房资金,加速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给水平,知足职工住房需要;另一方面利用公积金的积存向职工发放低息贷款,解决职工购、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知足职工住房融资的需要。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是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让职工有房买,有钱买,买得起,住得上房的好制度。
工资性。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工资的组成部份,其中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部份,应视为把住房实物分派改变成以货币化工资的形式分派给职工的住房工资。住房是商品。用于商品互换的劳动报酬其中固然应该包括住房消费含量,与其他合法收入一样,应为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
合作性。住房公积金除使职工经济利益取得最大化外,还有一个特点,即利他性。这种利他性体此刻两个方面,一是不管是有房职工仍是无房职工,都必需依照规定缴存公积金,无房职工能够取得公积金贷款帮忙取得住房,已有住房的职工所缴存的公积金为无房职工提供了资金帮忙。二是职工随着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有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拥有更舒适、更漂亮的住房。房价高了,会碰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形下,利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好的方法。公积金的合作性,事实上既帮忙了他人,又取得了他人的帮忙。
长期性。咱们已经明白,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每一个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这一法按时刻内,都必需不中断地按规定缴存公积金,除职工退休或丧失缴存条件外,不得中止和中断。如此规定是为了保证公积金制度的稳固性、统一性、积存性和标准性。因为,住房是一种利历时刻长达数十年、价值高达十几万元以上的商品,一个职工要依托自己在短时刻内自筹资金购房是很困难的,需要长期积存、聚沙成塔,才能形成购买力。成立公积金能够尽快达到这一目的。
4、职工什么缘故必然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组成是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方面组成的,它是职工个人的钱,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都是一种法概念务,职工要从个人工资里拿出必然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内容一是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先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成国家、单位、个人三者一起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内容二是改革住房分派体制,由原先的行政手腕、福利性质、实物分派制度转变成按劳分派为主的货币工资分派体制。总之,改革的目的是取消实物分派体制。若是职工不从自己的工资中拿出必然的比例来缴交住房公积金,全由单位来缴交,这和国家、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没什么不同,因此《条例》上规定必需由职工个人和单位两边来缴存。
职工个人和单位只有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了缴存义务,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时方可享受到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益处?
其一:个人每一个月缴存,单位等额资助,职工多了一笔财富。《条例》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都要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同时单位也必需依照相同数额为职工缴存,二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以一个职工工作35年、月平均缴存基数2000元、平均缴存比例10%,即平均每一个月个人缴存200元、单位补助200元,期间不提取公积金,35年该职工账户内本金为168000元。依照央行2006年5月8日发布的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职工昔时存储的公积金对照居民的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后结转的公积金本息对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利息、复利为59368元,本息合计为227368元。对职工而言,这是一笔可观的财富。
其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必然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本钱中列支,即能够在税前列支。不必缴纳所得税,无疑减轻了企业负担。
其三:公积金存款计复利,免收利息税。职工昔时存储的公积金对照居民的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后结转的公积金本息对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即能够计复利。而商业银行存款整存整取
一年的利率%,除去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比公积金存款利率低个百分点。
其四:可享受政策性低息贷款,减轻利息负担。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优惠;不缴存公积金的,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资格。2006年8月19日起执行的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期年利率为%,比银行贷款年利率%低个百分点;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比银行商业性贷款%低个百分点。这一利率差额,关于利用公积金贷款购建和大修住房的
职工来讲,取得的实惠有多大呢?
某单位李先生,今年10月份,购买叠彩区内一套商品房,向市治理中心申请15年期20万元个人购房贷款。他自己算了一笔账,如按等额本息还款法,银行贷款月还款额为元,公积金贷款月还款为元,15年期满后,银行贷款付息为元,而公积金贷款付息为77056元,少付了元利息,实实在在省下一大笔钱。
其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后顾之忧。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能够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款;职工利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在购买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一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归还的贷款本息额。职工如提早归还公积金贷款,也可提取公积金,但提取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余额(依照自治区桂金管字〔2006〕73号文件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提早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不能用于归还提早归还的商业住房贷款)。
6. 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原那么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实行以法规形式确信的“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贮存、财政监督”原那么。国务院规定,每一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治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政府负责人和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组成。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利和对住房公积金治理运作进行监督的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与。
治理中心运作是指设区城市依国务院法规授权成立治理中心,并由治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治理、利用、核算、归还等具体操作行为的总称。治理中心是管委会决策具体贯彻执行的载体,是住房公积金要紧的执法主体,是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能够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实施政惩罚的组织,是全数履行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直属市政府的事业法人单位。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治理中心在管委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
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治理进行检查监督的总称。事实上,除财政监督外,还包括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环节。财政、审计监督能够保证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列入本钱、费用和预算,操纵治理中心的费用支出,避免住房公积金的挪用,使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治理工作加倍标准、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爱惜全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治理中心的治理工作加倍公布、公正、公平。
7.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种是强制性要求缴存的,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集体及其在职职工(单位的外籍职工、临时职工和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职工除外)。
一种是应要求缴存的,即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一种是能够申请缴存的,即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另外,下岗、内退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提早退休的职工,如职工个人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也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份,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8. 住房公积金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利用和治理三个环节,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利用主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承办主体(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的治理主体(治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的决策、监督主体(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三个环节中五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进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职工、单位与市治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治理中心治理,由治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到职工个人。因此,职工、单位与治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治理与被治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治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
(二)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份,单位有义务按职工
工资收入的必然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
(三)治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治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治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置。
住房公积金利用进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四方当事人:治理中心为委托贷款机构,银行为受托贷款人,职工为借款人,保证方为保险或担保公司等。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与治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有权要求治理中心支付贮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治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治理进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与治理中心之间是决策治理与运作治理的关系。
(二)财政、审计等部门与治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三)职工、单位与治理中心之间是一种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治理中心对违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行政惩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治理有监督的权利。
9. 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大体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的大体义务。在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同时,单位与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职工的大体权利有五项:
(一)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若是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意味着职工应该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了侵害,职工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查询的权利。查询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延伸,给予职工查询的权利,既能及时发觉单位是不是为自己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也能监督资金治理机构提高治理水平。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需符合规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出境居住、死亡(被宣告死亡)等。
(四)申请贷款的权利,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所在。成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参加制度的职工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贷款,以提高职工购、建房能力。固然,住房公积金只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大体需求,而且申请贷款的职工要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以确保资金的平安。
(五)监督的权利。给予职工监督的权利,在于催促住房公积金的治理机构能依法行政,治理工作能做到公布、公正、公平。
10.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1)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刻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职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运动员的体育津贴。
(2)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逾额累进计件、直接无穷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
任务包干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 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平安(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早完工奖、年关奖(劳动分红)等;节约奖,包括各类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类奖金和实物奖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 津贴和补助:
津贴和补助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缘故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和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阻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助。
(5) 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职工因超规定工作时刻劳动,单位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 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它包括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探亲假、按期休假、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等缘故按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必然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1.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哪里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本钱中
1二、新成立的单位和新增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成立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第一体此刻缴存的义务上,也确实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国家法规规定的特定人必需履行的一种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使它明显区别于商业储蓄和保险等。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市治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市治理中心负责办理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一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治理中心办理缴存记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认定参加工作的时刻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劳动、用人手续之月起计算),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办理公积金缴存记录手续和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具体程序为:
(一)单位到市治理中心或县治理部领取《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记录表》和《住房公积金变更(补缴)清册》。
(二)单位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记录表》和《住房公积金变更(补缴)清册》到市治理中心或县治理部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1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公积金变更记录?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变更(补缴)清册》到市治理中心办理变更记录、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再也不是该单位的职工了。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调入其他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应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从头就业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到市治理中心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14、市区及市辖12县住房公积金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经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拟定,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桂林市城区职工和单位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12%的标准(简称统一比例,下同);
市辖12县职工和单位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别离执行以下标准:
阳朔、龙胜、平乐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7%的标准;
恭城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6%的标准;
灵川、临桂、荔浦、全州、兴安、灌阳、资源、永福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5%的标准。
要求缴存比例低于统一比例(但不得低于5%),须报经市管委会批准;要求缴存比例高于统一比例的,须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能够执行高于统一比例低于15%的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提高到各15%后,单位仍有经济经受能力的,还能够成立缴存比例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成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单位提出,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然,市治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
1五、如何成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为了加速实现住房实物分派向货币分派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方法》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15%的缴存比例后,仍有经济经受能力的单位,能够成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补充住房公积金只由单位为职工缴存,职工个人不用扣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单位提出,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超过5%。单位成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必需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单位为职工缴存
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别离按《条例》列支规定执行。
16. 职工对公积金拥有完全处分权吗?
《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有人以为,既然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那确实是自己的钱,我想何时提取就何时提取,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说法是对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一种误解。从公积金本质属性上说,属个人所有没错,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个人所有是限制性的所有权。
其一,公积金不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非能实际占有,而是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到市治理中心该职工个人专户内集中统一治理。
其二,公积金具有专用的规定性,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确实是说只有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下才许诺提取,不得挪作他用。
其三,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式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由公积金中心来统一运作、统一保值。
其四,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权,在没有被公积金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公积金所有人除按规定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17、下岗、内退、提早退休的职工,单位是不是要为其继续缴存公积金?
下岗、内退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提早退休的职工,如职工个人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也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份,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下岗、内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发给职工的下岗、内退工资。
因机构改革缘故提早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退休工资计算。职工提早退休后再就业的,只能在原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一方所发的工资为计缴基数。
1八、职工买断工龄的补偿金可否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在国企改制改革中,有的企业依照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费,以此解除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买断工龄”。依照桂金管函字〔2005〕8号文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能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起始时刻及标准: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那么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
条件许诺的,也可从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1993年7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成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本市成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标准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一年的工资基数计算。补缴终止时刻截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
19. 停薪留职职工要不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单位再也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在停薪留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自行出资缴存。缴存的工资基数按该职工停薪留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恢复在职工作并从头领取工资后,单位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停薪留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再也不补给。
20、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拖欠职工的公积金是不是应予补缴?
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公积金给予补缴。
住房公积金事实上确实是单位和个人一起缴存的一笔住房专项储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二者缴存的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能够说,住房公积金确实是职工的一项住房工资。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超期缴存或少缴。关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齐,而且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
治理中心或治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2一、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条例》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的组成是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份组成,归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假设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能够向市治理中心进行举报,中心接到职工举报核实后,将依据《条例》规定对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进行执法。
管好用好公积金,确保平安和保值增值是市治理中心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法催缴确实是为了实现好、保护好、进展好全市30多万职工的利益。但仅仅靠市治理中心一方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需要全市广大职工的支持和配合。《条例》给予了职工揭发、揭发、控诉挪用公积金行为的权利,职工能够凭借市治理中心制发的对账单等,随时监督单位缴交公积金的情形,若是对缴交情形有疑问,能够到市治理中心复核,能够拨打2811191向市治理中心咨询和投诉。
22.公积金什么缘故要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扣了职工的公积金不缴如何办?
《条例》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一个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
职工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这种缴存行为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份由单位代扣代缴不仅能够强化公积金的缴存行为,幸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随意性,还能够减少职工工作负担,有利于降低本钱。
若是单位扣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有权揭发、揭发、控诉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若是职工发觉上述问题,能够到治理中心举报。市治理中心依照《条例》规定,将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
23、如何了解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情形?
职工想了解单位是不是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多少公积金,有多少利息,目前能够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取得信息:
(一)到本单位相关部门查询;
(二)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治理中心及治理部查询;
(三)通过声讯查询;
(四)市治理中心从1999年起,每一年都向缴存单位提供职工个人缴存情形对账单,职工能够到单位索
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对账单。若是发觉与自己的实际缴存额相差较大,能够到本单位财务部门了解情形,若是单位少缴或拖欠职工的公积金,能够向市治理中心投诉。市治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将会调查核实,并责令单位限期缴存,超期仍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24、职工对公积金账户贮存余额有异议,应该如何办?
当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时,应及时到市治理中心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明细记录,了解单位为自己缴交的情形,明
确自己的月缴存额,看看单位是不是正常缴存公积金,能够从过去缴交记录计算出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若是是因单位拖欠或少缴等缘故造成的本人公积金账户相差较大的,能够向市治理中心进行投诉,市治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将会对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形进行调查处置。对欠缴职工公积金单位,将发出《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及《行政惩罚决定书》,对超期仍不缴存公积金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护职工利益。
2五、单位发生归并、撤销、破产等情形时,欠缴的公积金如何办?、
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每一个单位的法概念务。单位发生归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归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归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2六、企业效益不行,按规定比例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如何办?
《条例》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批准后,能够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为此,《方法》规定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如下条件: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昔时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执行本市统一缴存比例有困难的,能够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降低后的比例不能低于5%;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昔时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能够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和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27、如何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单位应向市治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以下审批程序:
提供的材料:
(一)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意见;什么是公积金
(三)单位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表;
(四)反映单位经营情形的会计报表。
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
(二)单位向市治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治理中心审核;
(四)市管委会批准。
2八、单位如何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依如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信: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那么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条件许诺的,也可从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1993年7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成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本市成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单位未依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一年的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形或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形有异议的,市治理中心可依据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局发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9. 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如何计息?
与银行存款要付给存款人利息一样,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也要由市治理中心支付利息,即每一年的6月30日,市治理中心通过运算机系统自动为您计算存款利息,并将应付给职工的利息打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将对账单发给单位,由单位再发给缴存人。
目前职工昔时存储的公积金依照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职工公积金存款本息,那么依照结息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个人账
户内的公积金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
30. 职工调入新单位后缴存的公积金如何处置?
(一)在自治区内调动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单位。调入单位按核定的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于发放工资之月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原单位与新单位不在自治区内的,能够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调入单位应按确信的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并于发放工资的当月开始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调出单位应在办理完调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市治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31.单位归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如何办理公积金变更记录或注销记录、转移、封存手续?
《条例》规定,单位发生归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办理变更记录或注销记录。并自办好变更记录或注销记录之日起20日到市治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归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变更或注销,不仅原单位能够在规按时刻内办理公积金变更、注销记录,而且清算组织也可在规按时刻内代为办理上述手续。当发生上述情形后30日内,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办理变更记录或注销原单位记录,自办好变更或注销记录之日起20日内必需到市治理中心或治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原单位和清算组织都是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的行为责任人。因此,当以上行为发生时,责任人应按本条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平安。
32.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一)职工在自治区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归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从头就业的。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变更、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治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记录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能够向市治理中心投诉,或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治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到自治区外设区城市工作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治理中心应当向市治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市治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记录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那么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能够电汇或信汇到新工作地治理中心。调入单位未成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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