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一、 法律的局限性
1. 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
[2]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
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
[3]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3. 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我们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是无穷无尽的,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确实很有限的。当有限的法律面对无限的社会问题时,就会出现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到那时我们常挂嘴边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变成了一句口号,一个愿景,而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达到的了。这
[2]“超级英雄”是解决不完的。 个社会上的所有丑陋与邪恶,光靠法律这样一位
(2)“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需要人来实施。光有制定好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与之相当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也是徒劳。相关办事人员不可避免地在智力、学识和精力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人无完人。但是,或许就是这样的一些固然存在的缺陷,往往会导致法律的规定落实不到实处,
[4]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让公民对办案人员、甚至是法律失去信心。
(3)法律不能“管太宽”
如果法律规定的范围过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干涉的太多,不仅难以执行,而且会束缚
人的手脚,压缩人们的自由活动空间,
[5]妨害社会的发展进步。例如,如果我们立了“邻里关系法”,单位同事之间立了个“同事关系法”,更广泛的,是否还需要立个“朋友关系法”呢,而这些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当邻居、朋友之间发生摩擦甚至仅仅是对邻居、朋友的某些举动表示不满意,就要告上法庭。按照法律条文,法庭一定会做出公平的判决,但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却不但不会得到改善,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法的作用范围不能够涉及各个领域,社会关系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手段来解决。你也不想动不动就“法庭上见”吧。即便你有那样的怪癖,但是一套程序走下来,不累死你也会拖死你。
社会很单纯复杂的是人是什么歌4. 法律讲究程序,但追求正义的心不愿受到羁绊
法律的生命在于程序化,讲究程序,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保护。但是,严格的法律程序就像一把双刃剑,能够为我们伸张正义,却也阻挡我们发现真相,妨碍我们维护正义。当我们追求正义时,总是希望不受任何羁绊,能够畅通无阻地追查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这期间可能就会不顾社会秩序,甚至牺牲他人利益。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正义你能做到问心无愧吗,法律的制定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打击罪犯、惩治罪恶,而是为了保障权益。保障的是合法权益,这
里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存在于受害的一方,同时也存在于另一方。但是,话就又说回来了,讲究严格程序的法律终究还是影响到了一些人的利益。比如说,完成司法程序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这往往会导致正义姗姗来迟;法律讲求“证据”,但是在搜集的过程中,我们却会发现,一些既定的事实却拿不出法律的证据,得不到司法机关确认,最终导致 “冤枉好人”;法律程序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来说是严格且相对复杂的,但是对于那些很了解法律的人来说又是会有很多的“空子”可以钻,从而就为某些人规避法律和处罚提供了空间,导致罪犯逍遥法外。
5. 法律语言具有拙劣性,标准难以统一
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处;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
[7]进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种种情况表明,法律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这就导致司法人员在裁断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如果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没有把握好自由度的话,就有可能损害应被保护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现象。
6. 法律依赖外部条件,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
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
二、 法律局限性的弥补
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1. 与其他社会调整方法有机结合
对于当今社会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仅仅靠法律是不能解决的。因为法律自身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企图单纯依靠法治来维持社会秩序,是不可能达到最佳效果的,应该注重结合其他的调整手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在重视“法治”的同时也特别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主张将多种社会控制手段综合起来加以运用。法律主要依靠社会强制力来维持其效力和权威, 道德主要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等因素。相反的,如果道德规范有效的作用于人的内心,就会提高个体的道德水平并进而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风尚,从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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