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O一七年七月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股份 (3)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股份转让 (8)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股东 (9)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20)
第一节董事 (20)
第二节独立董事 (22)
第三节董事会 (25)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监事会 (30)
第一节监事 (30)
第二节监事会 (31)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二节利润分配 (33)
第三节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 (35)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6)
第一节通知 (36)
第二节公告 (37)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9)
第十二章附则 (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1996)65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6年8月28日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5082498,2015年12月25日换发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2029043。
第三条公司于1998年5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1998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BEIQI FOTON MOTOR CO.,LTD.郸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
:102206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7013.129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大力发展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汽车金融服务等业务,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依靠现代化的经营管理、先进的科学技术等优势,全面提高产品的研制开发水平,创造一流的经营业绩,不断追求规模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为国家、社会和全体股东创造收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许可经营项目:制造汽车(不含小轿车)、农用车、农用机械、摩托车、拖拉机及配件、自行车、建筑材料、模具、冲压件、发动机、塑料机械、塑料制品、板材构件、机械电器设备;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普通货物运输;销售Ⅲ类、Ⅱ类:医疗电子仪器设备、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Ⅲ类: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Ⅱ类:医用X射线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疗机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5日),环卫机械及清洁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环境工程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汽车、农用车、农用机械、摩托车、拖拉机及配件、自行车、建筑材料、模具、冲压件、发动机、塑料机械、塑料制品、板材构件、机械电器设备;销售钢材、
木材、五金交电、钢结构及网架工程施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室内外装饰装潢;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营销策划、营销咨询、产品推广服务;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百家发起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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