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十五次(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郸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公司治理总则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4月10日深府办函(1996)32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301103573251。
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6月14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首次向公众投资人发行8000万股以外币认购的外资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首次发行的外资股于1996年7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996年12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于1996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997年12月2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公司向公众投资人增资发行5000万股以外币认购的外资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增资发行的外资股于1998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2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13号文审核批准,公司于2000年4月4日至17日向全体股东配售51,377,231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16,129,032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5,248,199股。社会公众股获配股份于2000年5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HENZHEN SE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星广场A座三十一楼, :518028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4,799,01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可以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治理总则章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及电子产品交易市场为主体、实现电子市场和商业房产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市场先导,科技推动,藉专业化、集约化的经营策略创造高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化工、计算机、兴办实业、电子信息系统、网络软件、仓储运输、贸易、酒店、物业买卖、租赁业务和其他第三产业、经营与管理电子专业市场以及国内商业。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和外资股,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204,600,000股,以其在相关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经评估后作价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的总股本为普通股784,799,010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治理总则章程(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得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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