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02013年修订)
中国深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1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3)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44)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77)
第五章购回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99)
郸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1011)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414)
第八章股东大会 (1818)
第一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818)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212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2425)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829)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3233)
第十章董事会 (3536)
第一节董 事 (3536)
第二节独立董事 (3839)
第三节董事会 (4243)
第十一章董事会秘书 (4951)
第十二章行长 (515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三章监事会 (5355)
第一节监事 (5355)
第二节监事会 (5456)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5861)
第十四章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962)
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6568)
第十六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973)
第十七章合并或分立 (7275)
第十八章解散和清算 (7376)
第十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7579)
第二十章通知 (7679)
第二十一章争议解决 (7881)
第二十二章附则 (798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原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6]175号文批准于1987年3月31日成立的综合性银行,后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办复(1994)90号文批准改组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已经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并本行于1994年9月5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现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行的营业执照号码,注册号为:440301104433862。
本行的发起人为: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广州海运(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山东省交通开发投资公司、交通部秦皇岛港务局、深圳蛇口招银投资服务公司。
第三条 本行于2002年3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字[2002]3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亿股,并于200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4年11月10日发行了人民币65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为5年。自2005年5月10 日始至可转债到期日,可转债持有人可以依据转股条件的规定,行使转股权。截至可转债到期日(2009年11月10日),共有人民币6,498,835,000元可转债转成本行发行的股票,累计转股股数为1,043,826,587股(含转增股),剩余人民币1,165,000 元可转债未转股。
本行于2006年8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国合字[2006]12号),同意本行发行不超过25.3亿股(含超额配售3.3亿股)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以下简称“本次H股发行”)。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所”)核准,本行增资发行22亿股H股,超额配售2.2亿股H股,以及相应的国有股减持并转为上市外资股的2.42亿股H股,本行H股为26.62亿股。
本行于2010年2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257号),同意本行向A股股东配售2,035,655,702股新股。截至认购缴款结束日(2010 年3月11日),A股有效认购数量为2,007,240,869股。A 股配股股份已于2010 年3 月19 日起上市流通。经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核准,本行向H股股东配售449,878,000股新股,缴足股款的H 股配股股份已于2010 年4 月9 日上市流通。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英文全称: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第五条 本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518040
本行电话:86-755-83198888
本行传真:86-755-83195109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的董事长。
第八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或“本章程”)。
本行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生效。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本行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本行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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