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是为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旨在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下文是甘肃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补助和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
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人口。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用于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要重点投向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专项下达,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中央财政分配的专项扶贫资金和省市县三级专列的地方扶贫资金,按照"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各地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省级和58个片区县按当年地方财政
收入增量的20%以上、市级按10%以上、17个插花县按15%以上增列本级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投向全省58个片区县、17个插花县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要注重效益,突出正向激励作用,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省级扶贫部门在分配资金、制定计划时,必须征求市州党委、政府和扶贫部门的意见。坚持做到重点突出,公正公平、公示公开。
因素分配方式,主要根据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片区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扶贫成效(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和贫困人口减幅)、绩效评价以及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政策等因素,将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竞争性分配方式,强化以结果为导向,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将资金分配与"1236"扶贫攻坚行动目标任务挂钩,与减贫效果挂钩,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挂钩,资金向扶贫效益好的项目和地方倾斜。对前期准备充分、实施条件成熟、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的项目优先安
排资金。县级政府要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的贫困村和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各市、县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省委、省政府"1236"扶贫攻坚行动任务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村组道路、桥涵建设,防洪河堤筑造,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建设等。
(二)富民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马铃薯、林果、中药材、蔬菜、草食畜、制种、乡村旅游等特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支持易地搬迁贫困户住房建设;支持易地搬迁和移民基地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增收致富项目培育;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支持惠农小额保险。
(五)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支持"两后生"等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参加学历、技能"双证"职业教育;支持贫困众接受实用技术和劳务技能培训。
(六)公共服务保障。围绕在贫困村开展信息、文化、卫生等科技扶贫工作,重点支持贫困村综合性科技培训、信息化建设等。
(七)项目实施管理。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致富好项目
(九)企业担保金。
(十)个人私存私放和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安排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2%提取,并将90%以上的安排到县使用。市县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自行确定。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单独提取、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
估、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补助标准参照省内有关行业标准和项目投资概算确定,并逐步提高专项资金补助比例。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1236"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行业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同时逐步加大下拨到县比例,减少省级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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