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的报酬标准
如果居间⼈为他⼈订⽴合同提供机会、资源信息的,是可以按照约定收取⼀定的报酬和费⽤的。居间合同是受到我国法律承认与保护的,那么,居间⼈的报酬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居间⼈的报酬标准
⽬前,法律暂⽆统⼀的报酬标准。
《民法典》第九百六⼗三条居间⼈促成合同成⽴的,委托⼈应当按照约定⽀付报酬。对居间⼈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的劳务合理确定。
关于居间⼈的报酬
(1)报酬⽀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促成委托⼈与第三⼈的合同成⽴
委托⼈⽀付报酬是以居间⼈已为委托⼈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居间⼈仍不能请求⽀付报酬。居间⼈促成合同成⽴后,可以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
委托⼈请求⽀付报酬。这是居间⼈的主权权利。对居间⼈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条规定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居间⼈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的,由该合同的当事⼈平均负担居间⼈的报酬。
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有时不免会发⽣委托⼈为了逃避⽀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后再与因中介⽽认识的第三⼈订⽴合同。就此情况,居间⼈并不因此⽽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与第三⼈的合同成⽴为前提,⽽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为要件。
(2)受益的当事⼈平均负担报酬的义务
⽀付报酬以居间事务的不同⽽有不同的标准。报告居间,因居间⼈仅向委托⼈报告订约机会,⽽不与其相对⼈发⽣关系,因此,居间⼈的报酬,应当由委托⼈给付。在媒介居间合同中,居间⼈不仅向委托⼈提供报告订约机会,⽽且还要第三⼈促成合同订⽴,
由于有了居间⼈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与第三⼈双⽅发⽣了法律关系,委托⼈与第三⼈都因此⽽受益,因此,⼀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外,居间⼈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因媒介居间⽽订⽴合同的委托⼈与第三⼈双⽅平均负担。
居间⼈促成合同成⽴的,委托⼈应当按照约定⽀付报酬。对居间⼈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的劳务合理确定。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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