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然⼈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5篇)
在充满活⼒,⽇益开放的今天,章程在⽣活中的使⽤越来越⼴泛,章程明确了组织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成员的权利起到保障作⽤。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下⾯是⼩编为⼤家收集的⾃然⼈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通⽤5篇),欢迎⼤家分享。
⾃然⼈独资有限公司章程1
第⼀章总则
第⼀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出资设⽴
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民币。股东按期⾜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证明书遗失的,应⽴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式和出资时间
第⼋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黄丽娜:认缴的出资额为50万元⼈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缴纳出资期限:⾃本章程签订之⽇起20年,出资⽅式:货币。
第⼗条公司成⽴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
(⼆)委派和更换执⾏董事,决定有关执⾏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的⽅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对发⾏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董事⾏使该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书⾯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董事,执⾏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三条执⾏董事对股东负责,⾏使下列职权:
(⼀)执⾏股东的决定;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案、决算⽅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或执⾏董事,该内容由股东⾃⾏确定)聘任或解聘。第⼗五条经理对股东(或执⾏董事,该内容由股东⾃⾏确定)负责,⾏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产经营管理⼯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员。
第⼗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由股东委派。
执⾏董事、⾼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七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报酬 (⼆)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的⾏为进⾏监督,对违反法律、⾏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董事、⾼级管理⼈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董事、⾼级管理⼈员的⾏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董事、⾼级管理⼈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百五⼗⼆条的规定,对执⾏董事、⾼级管理⼈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
第⼗⼋条公司的法定代表⼈由执⾏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由股东(或执⾏董事)委派产⽣,代表公司签署有关⽂件,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九条法定代表⼈变更,应当⾃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转让股权之⽇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百⼋⼗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15⽇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成⽴之⽇起⼗⽇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条清算组应当⾃成⽴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六⼗⽇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
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清偿。
第⼆⼗六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清算结束之⽇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
第九章附则
第⼆⼗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董事)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决定。
第⼆⼗⼋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成⽴之⽇起⽣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章程⼀式3份,股东留存⼀份,公司留存⼀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份。
⾃然⼈独资有限公司章程2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重庆市⼯商⾏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某路某⼤厦某号。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产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起计算。
第⼆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五个:
第⼋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常管理进⾏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下列义务: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条公司成⽴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登记⽇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民币壹拾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例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例
王某万元51%
唐某万元26%
吕某万元6%
顾某万元15%
崔某某万元2%
第⼗三条股东可以货币、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等出资。
第⼗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额缴纳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续。
第⼗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权⼒机构。 第⼗⼋条股东会⾏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例⾏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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