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夏锦文编著 刑法和民法(电子书下载,TXT)
第五章  刑法
一、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 ,把握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标准,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对正当防卫、共同犯罪、累犯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特征有透彻的掌握,明确刑罚的种类与数罪并罚的具体要求。

二、    本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概念和渊源
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范。
刑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其刑法有其不同的属性。
二、刑法的任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四,维护社会秩序和国防、行政秩序,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任务是由刑法的目的而展开,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为各类犯罪的首位,置于分则第一章,对此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应当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也体现了从严惩办的精神。
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是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来保证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所确立的这些管理制度,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我国刑法一项重要的内容与任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罪责自负原则。具体如下;
1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行中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的原则。
罪刑相当的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发,对于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
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4、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的含义是: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止于一身,之有法有罪的人,不连累那些与犯罪分子仅有家庭,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而并没有犯罪的人。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罚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的问题。
1对地域的效力
2对人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有无溯及既往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关于刑罚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者通常是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的作法。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在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刑罚的失效基本上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就发自行废止。
3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起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第二节 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一,    犯罪是危害我国社会主义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为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第二,    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二、犯罪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论述: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三、犯罪构成及其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构成该犯罪行为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包括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课题划分三类或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第三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是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不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最基本的前条件。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取的避险措施。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4、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5、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合法权益,这就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无
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第四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是从犯罪的预备行为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以犯罪有无完成为标准,可将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分为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这首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这一概念包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构成犯罪未遂的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四、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
3、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这一特征鲜明的贯彻和体现了犯罪中止制度尽力减少已经开始进行的犯罪之社会危害程度的立法旨意。

第五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活动。
2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形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作如下划分:
1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2一般共同犯罪和特别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依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分别对他们应负的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

第六节 刑罚及其适用
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方法;第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如果未构成犯罪则不受刑罚制裁。第三,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适用。
 二、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但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现行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第一,    前后之罪都是故意犯罪;
第二,    前后之罪都应当是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未遂
第三,    后罪的发生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
第四,后罪的发生时间,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三)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凡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论其前罪被判处何种刑罚,也不论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多长时间内,都以累犯论。
构成特殊累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第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特别累犯。

四、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得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五、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    必须是一人犯有并罚数罪。
第二,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限内。
第三,并罚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

六、缓刑、减刑、假释
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将原判决的刑罚予以减轻的一种制度。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七、时效与赦免
(一)时效
时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执行刑法的有效期限。
刑法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二)赦免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广义的赦免包括大赦、特赦、免除刑罚之执行、减刑、复权等内容;
第七节    犯罪的主要种类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把各种具体犯罪归纳为十大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如下特征: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第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三,这个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犯罪为一般主体,仅有少数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
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有些罪的主体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或只能由单位构成。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如下特征:
1)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经济秩序。
2)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以及侵犯公民管理国家、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有下列特征: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故意犯罪,个别是过失犯罪。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使用非法手段将公私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故意加以破坏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具有下列特征:
1)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单位财物,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3)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全部是故意犯罪,但犯罪目的不同。
六、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碍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妨害国家机关对日常社会生活的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大多数处于敌意,但也有少数犯罪是过失犯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妨碍国防设施建设、军队建设,破坏军事活动的秩序和军队声誉的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特征包括:(1)客体特征;(2)客观特征;(3)主观特征;(4)主体特征。
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犯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财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会、介绍受贿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有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九、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这一类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的由故意构成,有的由过失构成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征有: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统称军职人员。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的故意,少数是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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