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问卷答案
1.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B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解析】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过失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不当选。
C选项构成保险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这两个犯罪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D选项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轻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D不当选。
根据200512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B选项构成故意伤害罪,15周岁的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解析】
自动停止犯罪属犯罪中止,因此AC不当选。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是准备犯罪工具,属预备行为,因此应当选B
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解析】
A选项: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A选项对甲、乙分别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
B选项: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在犯罪既遂前就形成共同故意,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属事后帮助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C选项:刑法第98条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提供条件的,以保险的共犯论处,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公安人员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4.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解析】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也即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本题中甲、乙互殴,主观上都是为了伤害、杀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由于头部是脆弱部位,并且甲、乙两家有仇,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比较合理。
5.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B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
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解析】
A选项:成立一般累犯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新罪,而不是指附加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新罪,因此A不当选。
B选项:前罪被假释的,自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内再犯新罪,认为构成累犯,因此B当选。
C选项:成立特殊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C不成立特殊累犯;成立一般累犯要求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新罪,因此C选项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D选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因此D错误。
6.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应当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犯罪未遂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解析】
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审判时自羁押时开始计算;在此期间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视为尚在怀孕,不适用死刑。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视为尚在怀孕,不适用死刑,因此A选项正确
7.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解析】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减刑,因此A选项错误。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减刑的次数没有限制,因此B选项错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应当执行的刑期的下限(10年、14年),没有规定上限,因此C选项正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2条规定,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根据以上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裁定,而非核准,因此D选项错误。
8.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5题)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的是幼女
  D.成立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D
  【考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选项A说法正确。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来讲,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因此,一般来讲,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选项B、C说法正确。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因此,成立贩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的物品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选项D说法错误。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掌握的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知道对方为机构、组织、个人而提供的,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
9.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解析: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
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样C选项就被排除了。本题考察的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乙的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声后过度惊吓死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评价为甲的开射击行为的结果。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人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人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开射击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心脏病作为一种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因此本题中的甲应当对结果负责。这样B选项就被排除了。既然对象错误不影响甲符合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也具有相当性,甲就应当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A正确。很多考生会认为D项为正确选项。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选D的考生没有认真领会法定符合说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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