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刑法总论】
一、刑法论
犯罪未遂(一)刑法的功能
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
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二)刑法的解释
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
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
(三)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
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四)刑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
二、犯罪构成
(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
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
(二)定罪方法:三段论
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2.小前提:案件事实
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
1.个人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
2.单位
(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
(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
(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
(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
1.危害行为
(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2)判断:危害行为﹣生活行为、降低危险﹣替代危险、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实行者支配者、有无认识能力、有无支配能力)。
2.不作为犯
(1)真正不作为犯(法律规定了义务而不履行,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由作为<积极制造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又可由不作为<消极地不消除危险>构成的罪名,当由不作为构成时)
3.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危险物、他人危害行为、自身先行行为<防卫人具有防止防卫过当的义务>)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特定关系<法律、职务、自愿救助产生的>、特定领域<领域管理者、领域内形成依赖关系>)
(五)客观要件三:结果
1.分类: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2.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的法定特殊情形(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判断:行为与目的统一)
(六)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1.基本原理:事实判断的因果关系(归因)﹣价值评价的因果关系(归责)
2.三项条件
行为﹣侵害法益(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过程﹣危险发展为实害结果(重叠5+5、双重10+10,结果避免可能性)
结果﹣符合价值评价要求(现实发生的结果<故意杀人罪不保护假设的死亡危险>、法条保护范围内的结果<交通肇事罪不保护受害人的个人财产>、管辖范围内的结果<交警接管后责任归交警>)
3.介入因素
(1)非异常介入归责在非介入者身上
(2)异常介入
归责在更大原因者身上,相同程度两因一果。
4.无法查明的案件
(1)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2)分别犯罪:有利被告
(七)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
1.起因(不法性<侵害个人法益>、客观性<作为、不作为的均可>、现实性<假象防卫不算正当>)
2.时间(侵害法益的行为正在进行,结束两个标志<行为举止结束、危险性解除>)
3.意思(偶然防卫、互殴<先动手、地点>)
4.对象(教唆犯、间接正犯和无攻击行为的帮助犯不能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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