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1984.05.26
【分 类】工作报告
正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对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
  1984年5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院长 郑天翔)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陈丕显副委员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自一九八三年六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专门法院坚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政策,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一批杀
人犯、犯、抢劫犯、放火犯、爆炸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拐卖人口犯等等,与公安、检察、司法各部门密切配合,为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进行了紧张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改进了司法解释工作,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解答;选编了一批刑事案例,对各地法院正确定罪量刑起了一定的作用;加强了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召开了第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总结了前一段工作,集中讨论研究了如何进一步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问题。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继续贯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法严惩了一批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分子,保护了广大众的利益,为国家挽回了一些经济损失,保障了国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发展。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坚定地贯彻了以下各项方针、政策和原则:
  一、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
干警认真学习党中央提出的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两个决定,认识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争取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保证。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作用,强有力地行使专政职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对严重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近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定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改变了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情况,依法严惩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包括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的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摧毁了一批犯罪集团,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鼓舞了人民众,显示了法律的威严。人民法院还在各地开展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月中,选择一些残害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件,公开宣判,依法狠狠打击危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对这些残害人民严重危害社会的敌对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
犯罪未遂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得到广大人民众的热烈拥护和积极的配合。这场斗争已经取得了很大效果,主要表现在:第一,刑事发案数明显下降。据公安部统计,今年一季度
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比去年同期下降了百分之三十三点二。第二,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在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繁华街道,耍流氓、起哄闹事的人大为减少。众的安全感增强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提高了,敢于抵制歪风邪气的人越来越多。第三,社会风气也明显好转。清除了一批新老社会渣滓,消除了一些社会丑恶现象,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推动了法制建设。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在斗争中严格依法办事,使我国的刑事法律得到进一步的贯彻执行。人民众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遵法守法的自觉性。第五,推动了企业整顿,保障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了生产。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 各级人民法院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始终强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强调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审判案件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对于犯罪的基本事实,坚持查证清楚,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决不草率作出判决。凡是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扎实的,就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查证。在证据问题上,坚持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对犯罪事实,既不允许夸大,也不允许缩小。对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严格依照法律,无论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也无论是判处何种刑罚,都以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为依据。各级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十分注意依照法律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该判罪而不判和不该判罪也判。我们一再强调,对已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处,决不放纵;对未构成犯罪的,坚决不判,决不冤枉无辜。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法院坚决执行宪法规定的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同时坚持和发扬了审判工作走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深入众,调查研究,查实证据,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和广大众的意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由于我们从斗争一开始就强调保证办案质量,尤其是强调要务必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这就保证了斗争健康地深入发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完全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的政策。 我国对犯罪分子历来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的政策,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包含了宽与严的内容,体现了宽严结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该重判的一定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对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如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以后自首包括其亲属送来归案、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等等,依法从宽判处。对拘捕后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
度好的,也酌予从宽。对于判决生效之后,在劳改过程中,有检举其他严重犯罪分子的重要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对抗拒改造,犯有新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继续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促使和帮助有关单位和家长落实帮教措施。由于正确地实行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分化瓦解了犯罪分子,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使这场斗争取得了更大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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