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英格兰王国古代官职名称。
众所周知,欧洲封建王朝时期,并无明确的“职官表”。往往是国王认为有实际需要即设置一个职务,而臣下担任,各职位在个个时期存废不定也就罢了,甚至同一个官职在不同时期,其执掌也是大相径庭的。
以古英格兰为例,封建王朝主要职位有:
1,世袭职务。
从罗马帝国中期,就开始出现以“王仆”为贵族(noble)的情况,长期侍奉君主被视为一种世袭特权。事实上自从这些王仆职务得以世袭,就逐渐演化为“世袭贵族”之始。以法兰克王国而言,所谓“十二世家”,其实是指十二个贵族在法兰克国王登基大典担任各种仪式职务。这十二家因此成为该王国最古老的也是最正统的“贵族”。
在英格兰,长期以来由于国王的蓄意打压贵族以及平民院势力。真正有封建含义的世袭贵族被限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一般称为“50世家”,且由于英格兰王朝的特殊性,即史学家们所谓“英格兰从未形成一种血统贵族制度”,贵族之幼子既是平民,即便王室的幼子业务例外(英国制
定法规定王室的次子和所有的女儿出身既是平民,除非他们能从国王处获得贵族封号,否则只是在礼仪上有优先权而已。全英国所有人只有一人出身即为贵族,此人即英格兰国王之长子。从刚出生时就是康奈尔公爵)。
即便是英格兰,贵族头衔,很多也是来自过去世袭的职务。如“公爵”来自军事统帅,“伯爵”来自郡的军政长官(法兰克语的comte)。子爵则来自历史上郡长头衔(viscount,Vice-comte)。
此外,在英格兰古代土地封建制度中,特有一种“大侍君役保有土地”(grand serjeanty)。该封臣获得土地,是因为其为国王担任某种职务,大至如担任王国军事总长,小至出征时为国王抗旗,或者担任断后职务。其和传统的军事土地保有(knight service)不同的是,这种执役时限,不限于骑士役的“40天”标准。
在英格兰,这样的职务,比较出名的有:
王室总管:
军事总长:
以上职务从兰开斯特王朝起由王室掌握。
此外还有
王室司库(lord great Chamberlain)
御马监(earl-marshal,这个职位,有时也被翻译成“元帅”)
值得注意的是,或许因为这些职务是世袭的,因此逐渐就失去了实际意义,随着国王另外设置非世袭的职务(如以非世袭的司库lord high Chamberlin取代世袭的王室司库,又如以非世袭的master of house 取代earl-marshal)逐步取代了这些世袭职位的功能,这些世袭职位最终演化为只具有礼仪性质。
2,非世袭的职务。
摄政官(justiciar):这一职务事实上代行王权,出现在英格兰王国早期。那一时期英国国王还有一个更主要的身份即法兰克的公爵,因此国王们事实上长期呆在法兰西执政,而留下一个摄政官在英格兰代国王统治。事实上直到失地约翰(john the lackland)丢失了法兰西的
大多数领地,此后的英格兰诸王才被迫满足于直接统治英国。摄政官一职,最后一次出现在英格兰历史中,是在亨利三世时期。很微妙的是亨利三世虽然冲龄继位,但他本人,是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第一个光凭自己的世袭身份即可的继位的国王(从征服王到约翰一世,获得英格兰统治权多少需要依靠当时国会的承认)。因此从亨利三世以后,“国王从来没有年幼到失去统治能力”成为英格兰的信条,从而使得为年幼的国王设置“摄政官”成为一种“大逆不道”(暗示国王无力统治国家)。
总督(Viceroy,lord of lieutenant ):这个职位主要用于称呼在海外殖民地或者飞地代表国王进行的代表,前一个称呼很好的说明“总督”职位的真实含义:副王(Vice-Rex );后一个称呼事实上来自下文会说及的另一个职位(郡尉),是王国在该地军事力量的代表,也暗示了对于该地的军事统治的事实。
lord chancellor:很抱歉,这个职位的中文翻译太多,从御前大臣,中书令到大法官,文秘署长等等,简直包罗万象,不知从何说起。事实上从这个职务的职责的演变,可以看出古代英国官职制度的混乱。chancellor最初似乎是王国的政务官,类似宰相职务,接着开始专注于财政事务,后来逐渐演化成为文秘署管理法令登记的职务,最后因此这个职务和土地诉讼
的关联,而似乎演化成为专司王室法院关于土地诉讼的大法官------因此在中文中,最常见的是将之翻译为“大法官”。
lord constable:警务总长。这一职务很微妙,如果不加lord,事实上是指国王在各郡和百户区任命的警长(constable)。“警务总长”的翻译因此而得名。但是事实上,lord constable是个军事职务,主要职责是战争时期和世袭的王室大元帅(即上文说过的“御马监”earl-marshal)一起统帅英格兰王国的军队。
lord high treasurer:财政大臣。从字面意思上看,这个职务是负责王室的珠宝保管的。但是作为国王的基本特权,在安妮女王执政前,以及英格兰银行发行国债前,法律规定王国所有贵重金属都归国王支配,而国王用之铸币用于支付,因此珠宝贵金属总管,事实上控制了王国的主要财政事务。
lord president of council:枢密院长。枢密院不同于国会上院和下院,理论上是国王的顾问组织。属于国王下属官吏。枢密院曾一度拥有巨大的势力,成员包括主要的贵族和国王官吏中的精英。但自从内阁出现后,枢密院逐渐被架空。
Secretary of state:政务秘书。这一职务最初只是国王身边的私人助理(秘书),但是在都铎王朝时期,该职务因为参与国王主要政务实施,尤其是直接参与宫廷政治。因此变得权倾朝野,炙手可热。在内阁出现前,国务秘书其实代行了内阁的职权,有着中国唐代“门下省”和明代“通政司”,“司礼监”那样的权势。今天英国实际执掌各部事务的“内阁秘书”(在日本被称为“次官”),美国的“国务卿”事实上都是这个职位概念的延续。
lord keeper of the privy seal:掌玺大臣。这个职务今天看来并不重要,但是历史上却是一个要职,封建时代,国玺被视为一个国家政权象征,1642年查理一世从伦敦出逃,带走国玺,差点使得国会无法运作,而詹姆斯二世出逃时,则故意将国玺投入泰晤士河以阻挠国会执政。英格兰议会的定制法规定,国会召集必然是由国王的诏命,而如果国王死亡或者因某原因无法表达意见,那么大法官可以在召集令下加盖国玺,可以被视为国王亲命(也就是说如果国王不在,大法官和掌玺大臣两人联手可以代表国王召集议会,这是这种情况下唯一召开议会而延续英格兰政治传统的方式)。
其他,还有一些法官职务,英格兰王室法庭法官,上院法院法官,都是国王任命。这点在以后介绍英国封建司法制度时详述(老实说现在我还没有整理出头绪来)。
地方官员而由国王任命的:
需要事先说明,英国是一个重视普通法的国度,地方官员很多都是选举产生,甚至连英王脚下的伦敦市市长和市政委员会都是由市民选举,而非国王任命。但是另一方面借口“王国和平”和“实施王室法律”。国王可以任命和军务以及司法相关的地方官。主要包括
郡长:sheriff 这一职务最初是取代伯爵(count)。count在法兰西,是指在地方用于封建权的高级领主,法兰西封建时代,一个伯爵往往就是伯爵国的最高统治者(拥有王权)。如安如伯爵,就可以对安如一地进行完全统治。但是在英格兰从来没有出现这种情况。英格兰所有领地都由国王授予。领地上的人民都向国王效忠,而非向领主效忠,这是英国法的一个特点,事实上在英格兰王国内,只有三块领地特殊(被称为巴拉丁领地,其领主有权要伯爵领地上的人民效忠自己): 切斯特伯爵,达勒姆主教领地,以及兰开斯特公爵领地。最后那个在兰开斯特王朝执政后,就和王权合一了。达勒姆和切斯特的巴拉丁特权,至少都铎王朝时就被逐渐收回。
虽然如此,都铎王朝之前,领地的伯爵往往是本郡最有势力的领主,因此有巨大影响力。如北部的约克,诺森波兰等地,伯爵在地方上的影响力几乎和王权相当。因此国王为了分贵族的权势,即任命郡长,最初是负责郡的治安工作和主持郡法庭。因此郡长成为地方上王权的代表,有着巨大的势力。国王为了担心郡长势力过大,甚至规定郡长任期只有一年!而如果国王去世,郡长必须自动下台。晚近随着都铎王朝时期,贵族势力基本已经溃败,王权利用扩大王室法庭的司法权(规定40先令以上的诉讼归王室法庭管辖),从而剥夺了郡法庭的权力,并且通过重建各郡的民军(military),由专任的郡尉统帅,从而剥夺了郡长的军权----此后郡长成为一个几乎只是单纯的礼仪性质的职务;
郡尉(lord of lieutenant):传统封建制,理论上伯爵是一郡的军事统帅,战事需要带领一郡士兵作战,但是在英格兰,实施上存在至少两种兵制:骑士役的贵族军制(伯爵统帅的郡骑士和雇佣军武装),王国的民军制(military)。前者是根据封建土地保有(骑士役保有,knight service),领主对国王尽义务,后者则是根据王国的法律,所有的自由民(包括部分富裕的Virgate农奴)都要自备武器参加保卫国家的战争。因此根据武装法在各郡集结的军队,原则上是国王所有而非属于贵族提供。lord of lieutenant就是根据武装法召集的民军的统帅。
至少在最初,郡尉一般是由伯爵担任--但是事实上当时的伯爵似乎不屑于担任这个“卑微的职务”。民兵的军官和士兵身份都很低,并非骑士,并且事实上郡尉还要监管“constable(警长)”和各庄园的巡逻捕盗事务,在庄园承担巡逻职责的壮丁身份是农奴!贵族躲避郡尉职务时,国王也试图用郡尉控制的民军来分贵族在地方的军事势力之势力。红白玫瑰战争后,贵族意识到郡尉这一职务对自己权力的危害,还是希望出任郡尉。但是国王几乎是故意的将这个职务授予自己任命的臣下。
到了英国革命时,贵族势力已经基本瓦解。国王和议会的斗争中,争夺的就是各郡民兵的控制权。因此1642年,查理一世一出走,双方都立即给英格兰各郡的郡尉颁布命令,要求郡民兵服从自己,而郡民兵的去向,最终决定内战的胜负。内战结束后,直到19世纪军事制度改革前,国会都控制国王建立常备军的企图(国会通过每年审批和拨给一年的预算,从而防止国王违背国会意志维持常备军)。此是,郡民兵事实上是英格兰唯一的有效的军事武装(海军常备军除外)。而郡尉(lord of lieutenant),事实上是各郡官员的首长(理论上的长官是郡长)。
验尸官(coroner):验尸官在英格兰不止是仵作那么简单,事实上他兼任法官,司法官,是
古代官职王权在地方的第二代表,英国法规定如果sheriff(郡长)不在或者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譬如徇私枉法)。验尸官是其当然的替代人。同样,英国法也规定,庄园法院可以处死小偷杀人犯等,但处死犯人是验尸官必须在场(防止庄园法庭违法杀人)。在英格兰,起诉一个人有三个主要途径,其中之一就是由验尸官法庭提出指控(也就是说验尸官法庭承担预审法庭的职责,于此的地位和大陪审团以及王国检察官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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