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GB 50015-2003
(2009年版)
主编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3 年 9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中国最高建筑
第40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 2. 3A、3. 2. 4、3. 2. 4A、3. 2. 4C、3. 2. 5、3. 2. 5A、3. 2. 5B、3. 2. 5C、3. 2. 6、3. 2. 10、3. 9. 14、3. 9. 18A、3. 9. 20A、3. 9. 24、4. 2. 6、4. 3. 3A、4. 3. 4、4. 3. 6、4. 3. 6A、4. 5. 10A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修订说明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第125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局部修订,遵照建标[1994]第219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原规范颁布后在工程建设中执行情况和对原规范局部修订的建议,以及对个别条文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测试、产品调研等工作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内容:
1.调整生活饮用水管道防回流污染措施的适用条件,补充由生活饮用水及生活、生产合用管道供给回流污染高危场所和设备的防回流污染要求。补充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的设置要求。
2.补充叠压供水、太阳能和热泵热水供应等节能技术原则规定。
3.完善居住小区设计流量计算。
4.对同层排水管道设计提出要求。
5.推荐具有防涸功能的新型地漏,禁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6.根据科研测试成果,调整通气系统不同设置条件下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并补充自循环通
气系统设计内容。
7.根据雨水管道的设计流态,确立雨水立管和雨水斗设计泄流量。
8.修改热水供应设计小时耗热量计算参数。
9.协调补充管道直饮水系统设计参数。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200041,E-mail:GB 50015—2003@163.com)。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起草人:张淼刘振印冯旭东徐凤
本次局部修订的审查人:方汝清赵力军赵世明赵锂王冠军方玉妹崔长起程宏伟王研王增长郑克白黄晓家张勤王珏朱建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3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5——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2.3、 3. 2. 4、 3. 2. 5、 3. 2. 6、 3. 2. 9、 3. 2. 10、3.2.14、3.5.8、 3. 9. 1、 3. 9. 3、 3. 9. 4、 3. 9. 9、 3. 9. 12、 3. 9.14、3.9.22、 3. 9. 24、 3. 9. 27、 4. 2. 6、 4. 3. 5、 4.3.6、 4. 3. 13、4.3.19、4.5.9、4.8.4、4.8.8、5.4.5、5.4.2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管,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
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①补充了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内容。②调整和补充了住宅、公共建筑用水定额。③补充了管道连接防污染措施。④补充了新型管材应用技术。⑤住宅给水秒流量计算采用概率修正公式。⑥统一各种材质管道水力计算公式。⑦补充了水上游乐池水循环处理内容。⑧补充了冷却塔及水循环设计内容。⑨删去了推荐性标准在医院污水、游泳池给水排水等方面已有的细节内
容,保留了原则性、安全性及卫生方面的条文。⑩删除了生产工艺给水排水的有关条文。补充了
屋面雨水压力流计算参数。调整了集中热水供应设计小时耗热量计算公式的适用范围。删除
了自然循环热水管道系统的计算。补充了新型热水机组、加热器的有关应用技术要点和参数。
补充了饮用净水管道系统的有关内容。
本规范将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上海现代建筑设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现代建筑设计大厦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200041),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淼刘振印何冠钦冯旭东桑鲁青
1 总则
1.0.1 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 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 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 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 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 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1.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语、符号
2. 1 术语
2.1.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 gwater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1.2 生活杂用水 non-dinking water
用于冲洗便器、汽车,浇洒道路、浇灌绿化,补充空调循环用水的非饮用水。
2.1.3 小时变化系数 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与平均时用水量的比值。
2.1.4 最大时用水量 maximum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最大用水时段内的小时用水量。
2. 1. 4A 平均时用水量 average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段内的平均小时用水量。
2.1.5 回流污染 backflow pollution
由虹吸回流或背压回流对生活给水系统造成的污染。
2.1.5A 背压回流 back-pressure back flow
给水管道内上游失压导致下游有压的非饮用水或其他液体、混合物进入生活给水管道系统的现象。
2.1.5B 虹吸回流 siphonage back flow
给水管道内负压引起卫生器具、受水容器中的水或液体混合物倒流入生活给水系统的现象。
2. 1.6 空气间隙 air gap
在给水系统中,管道出水口或水嘴口的最低点与用水设备溢流水位间的垂直空间距离;在排水系统中,间接排水的设备或容器的排出管口最低点与受水器溢流水位间的垂直空间距离。
2.1.7 溢流边缘 flood-level rim
指由此溢流的容器上边缘。
2.1.7A 倒流防止器 backflow preventer
一种采用止回部件组成的可防止给水管道水流倒流的装置。
2.1.7B 真空破坏器 vacuum breaker
一种可导入大气压消除给水管道内水流因虹吸而倒流的装置。
2.1.8 引入管 service pipe
将室外给水管引入建筑物或由市政管道引入至小区给水管网的管段。
2.1.9 接户管 inter-building pipe
布置在建筑物周围,直接与建筑物引入管和排出管相接的给水排水管道。
2.1.10 入户管(进户管) inlet pipe
住宅内生活给水管道进入住户至水表的管段。
2.1.11 竖向分区 vertical division zone
建筑给水系统中,在垂直向分成若干供水区。
2.1.12 并联供水 parallel water supply
建筑物各竖向给水分区有独立增(减)压系统供水的方式。
2.1.13 串联供水 series water supply
建筑物各竖向给水分区,逐区串级增(减)压供水的方式。
2.1.13A 叠压供水 pressure superposed water supply
利用室外给水管网余压直接抽水再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1.14 明设 exposed installation
室内管道明露布置的方法。
2.1.15 暗设 concealed installation,embedded installation
室内管道布置在墙体管槽、管道井或管沟内,或者由建筑装饰隐蔽的敷设方法。
2.1.16 分水器 manifold
集中控制多支路供水的管道附件。
2.1.17 (此条删除)
2.1.18 (此条删除)
2.1.19 线胀系数 coefficient of line-expansion
温度每增加1℃时,管线单位长度的增量。
2.1.20 卫生器具 plumbing fixture,fixture
供水并接受、排出污废水或污物的容器或装置。
2.1.21 卫生器具当量 fixture unit
以某一卫生器具流量(给水流量或排水流量)值为基数,其他卫生器具的流量(给水流量或排水流量)值与其的比值。
2.1.22 额定流量 ominal flow
卫生器具配水出口在单位时间内流出的规定水量。
2.1.23 设计流量 designflow
给水或排水某种时段的平均流量作为建筑给排水管道系统设计依据。
2.1.24 水头损失 head loss
水通过管渠、设备、构筑物等引起的能耗。
2.1.25 气压给水 pneumatic water su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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