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雷悦民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6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68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雷悦民;广州新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雷悦民广州新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雷悦民
【当事人-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新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荣模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谭国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荣模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谭国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荣模谭国标
【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雷悦民;广州新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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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94.79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0:10:38
【一审法院查明】(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除护理人数可以参考鉴定意见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事项以医疗机构意见和正式票据为准,一审法院均采纳鉴定意见,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1.关于护理期60天,雷悦民的出院医嘱中并未注明需要陪护。2.关于营养费,医嘱中并未注明需要加强营养。3.关于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雷悦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产生了交通费用。4.关于误工费,误工时间是住院期间的9天,加上出院后医嘱3个月避免剧烈运动,即误工期为97天,而非120天。雷悦民主张月工资7000元,误工97天,误工费按天计算应为22633元(7000+30×97)。5.关于赔偿金,2019年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01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118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818元。鉴于雷悦民是农村户口,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在城镇,故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等级应当以双方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6.关于鉴定费,雷悦民单方鉴定,程序不合法,中建四局不认可鉴定结果,鉴定费用应由雷悦民自行承担。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认定金额过高,雷悦民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中建
四局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更没有获利,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为1万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建四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建四局在本案中不承担付款责任,即使承担部分责任,也应当调整数额;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雷悦民、新航公司、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采信雷悦民的单方鉴定结果,程序不合法。1.鉴定机构是雷悦民单方委托,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首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要鉴定依据是CT片,而阅片情况的描述明显与CT检查报告上的诊断意见不符,故中建四局对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有异议。其次,鉴定伤者的总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依据是《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7.2.2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没有依据、没有说明缘由的情况下,取最大值计算,与伤者出院的医嘱有出入,故中建四局对总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异议。最后,雷悦民未能提供鉴定机构的资质,其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存疑。2.在一审庭审中,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营业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中建四局在庭审中也多次与法官确认,是否会进行重新鉴定,若不重新鉴定,应当书面告知并释明理由。一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告知为何不重新鉴定,直接采信雷悦民的单方鉴定结果,违背司法鉴定程序和公平公正原则。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雷悦民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68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思玲,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骁璇,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悦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模,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
西路369号后座206房。
法定代表人:罗桂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1503-06室、3708-10室。
负责人:杨盛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凯,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133号广东荔湾大厦2、7、8、13-15层及首层。
负责人:刘月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员工。
中国最高建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因与被上诉人雷悦民、广州新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4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徐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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