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的国际责任。而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相比而言,发展起步较晚,工业化进程对全球环境的影响小,加之很多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摆脱贫困的威胁,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展是其的第一要义。同时发展中国家治理环境的资金技术匮乏,客观上也不具备彻底清除全球污染的实力。因此,区别责任强调,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更重的责任。这也是“受益者补偿”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是维护实质正义的要求。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确立及发展 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确立。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是国际社会就环境问题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其内容强调和突出了利益和责任的共同性,以及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的区别,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萌芽;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次会议。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提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就正式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标志着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确立。根据此原则,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限制
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 2.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五年后以议定书的附属形式设定了强制排放的限制。1997年在日本京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大会举行会议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核心内容是: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  要求全球38个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义务。可见《京都议定书》遵循了公约确立的原则,规定了全球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标准,但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排放量的限制采用了双重标准,为遏制全球变暖发达国家应尽更多的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国二氧化碳的排放标准截止到201X年,201X年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最终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由于在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如何坚持及怎样坚持产生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导致的;刚结束的201X年南非德班会议,虽然历经坎坷,但是最终坚持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议定书,坚持了双轨谈判机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尽管这些会议都是在妥协中达成了各方不太满意的结果,但这也充分显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根基已固,其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在实践中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坚持。由以上的发展历程我们也可以看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亦步亦趋中成长了将近40年。坚持此原则并将其贯彻实施不仅仅是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全球生态环境系统对人类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种新规则的尝试。尽管由于各国国家利益的分歧导致其实施困难重重,但是其意义是深远的。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坚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强调法律实施的普遍性;实质正义着眼于法的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坚持法有差等的原则,对需要特别关怀的人可能给予特别的救济。发达国家在其长期的从自然索取资源和向大自然排放废弃物的过程中,赢得了自身的经济发展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受益者补偿”原则,其理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和环境保护的义务。发展中国家发展起步晚,资金技术匮乏,治理环境的相应的配套设施也不尽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其承担有区别的责任正是国际环境法实质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同时这种有区别的责任机制,对在环境保护范围内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指出:
  “应筹集资金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以及应他们的请求而供给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区别责任”的体现。也就是说在国际环境保护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承担着有区别于发达国家的责任,这就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创造了机会。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承担“共同责任”的范围内,致力于自身的发展,而不致由于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等责任而阻碍自身发展的结果。这就给了发展中国家发展前行道路上的通行证。 最后,有利于发达国家有步骤的执行污染治理和技术资金援助计划。《京都议定书》等文件中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具体减排义务,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也在相应的文件中有所体现。这就将发达国家应当负有的较为笼统的责任义务转变为了相对明确的具体指标。虽然各项指标的落实有待于国际社会进一步的磋商和考证,但仅从国际公约中已有所规定这一点出发,也利于发达国家明确具体责任,在履行义务时也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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