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作者:李庆
来源:《西江月·上旬》2014年第03期
作者:李庆
来源:《西江月·上旬》2014年第03期
【摘 要】作为国际环境法一项相对较新的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DR)原则,其从理论高度和实践层面描绘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退化责任问题上的大致蓝图。它是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责任的有机集合。鉴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各自短期利益的考虑不同,对该原则的具体实施亦持不同态度。文章重点阐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涵,并分析了其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和二者的相互关系;其次描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在法律上的重大意义,它的确立不仅是国际环境法上的重大事件更是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里程碑。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环境问题
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了《人类环境宣言》,呼吁发达国家应为环境保护做出主要贡献,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对于发展中国
家来说,由于必须考虑经济因素和生态进程。……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①”这被认为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DR)原则的理念正式萌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则正式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第七项原则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维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政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1]1997年签订2005年才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是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并规定严格适用该原则。在2009年12月19日顺利闭幕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各缔约方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条款(以下简称《公约》)均不太满意,尽管会议缔约方同意“意到”( taking note of)《哥本哈根协议》( Copenhagen Accord),但由于欧美等国家的强烈反对, 缔约方会议并没有真正意义上通过《哥本哈根协议》。在联合国条约中,“注意到”等术语的使用就意味着缔约方会议既没有批准也没有通过某项条约,也即持既不肯定也不持否定某条约的态度。在哥本哈根会议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具体内容的确定性,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全球环境责任中
享有一定的片面优惠待遇问题上。中国、巴西、南非和印度(BASIC四国)曾多次在国际谈判场合重申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原则。然而,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甚至在12月18日的领导人会议上发言应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修改为“共同但有区别的回应”(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es) 。②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内涵
想要确切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涵并非一件易事目前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内涵的释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王曦教授在其1998年编著的《国际环境法》中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2] 该定义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内涵的主要方面,但尚有可进一步完善的余地,例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责任负担上的具体分配问题。
韩德培教授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内涵的定义为“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3] 该定义对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进行了粗略地界定,反映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美中不足的是:首先,该定义未将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基本的原因考虑在内,其次,区别责任的具体内容未予以进一步明确。
周训芳教授等人(2000年)指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定义应是:“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即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或者是由发达国家承担主要的责任。” [4]
深究以上各家观点可以看出,上述各定义虽然未能毫无破绽地表述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切内涵,但这些大胆且有益的尝试为我们了解该原则开启了新的篇章。基于此,笔者试图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又称“共同但有差异的责任”原则界定为:基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恶化因素的错综复杂性,国际环境法中的各主体均应携手承担起保护并改善全球环境并最终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但考虑到各国在经济、政治等能力上的差异,在责任的范围、大
小、手段以及承担责任的时间先后顺序等方面又必须是有区别的,应当结合各主体的基本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相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应承担更多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基于此,笔者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划分为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一)“给平等③者以平等——共同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是指世界各国(不论国家体制的不同、经济实力的差距、国土面积的大小)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都是共同的、普遍的,不存在某些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责任,而某些国家对环境问题免责的情况。所有的国家都应当积极参与到国际环境保护队伍中来,成为拯救环境家园的一员。“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世界为整体,生态无国界”。环境问题高度形象的概括了全人类的前途、命运的统一性。地球是不可分割的、完整的一个生态系统,其中任何一国境内的环境问题都可能影响别国的甚至全球的环境整体质量。在环境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唇亡齿寒,荣辱与共,在环境问题上各国应当齐心协力,共同进退。[5]共同的责任可从这个方向来进行探讨:世界各国在共同责任承担的原因方面是明确的。首先,全球环境问题已经达到了相当严
重且某些环境问题已发展到了极可能威胁人类生存的地步。“环境问题迅速从地区性问题发展成为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 从简单问题(可分类、可定量、易解决、低风险、近期可见性)发展到复杂问题(不可分类、不可量化、不易解决、高风险、长期形),出现了一系列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森林破坏与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及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等”。[6]其次,全球环境系统的不可分割性和内在有机联系性。世界各国共同生活在仅有的同一个地球上,它是不容分割的、完整的生态系统,各种不同的环境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一国境内的环境问题有可能影响到别国甚至全球的环境质量,而地球环境质量的恶化必然危及到全球各国和地区的根本利益。环境问题高度概括了全人类的前途、命运的同一性,形象深刻的向人们昭示了世界正在相对缩小成为“地球村”,各国、各民族之间正日益靠近。对待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问题我们所应持的唯一态度就是共同预防、携手治理,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而成为可以逃脱生态灭绝的诺亚方舟。被输出国的污染物无论距离输出国多么遥远,仍然存在于全人类共同赖以生存的生物圈内,最终还是会随同这个庞大生态系统的物质流动循环而殃及输出国自身的。生态网络,天网恢恢。”④我们亦应深刻地意识到“……所有物种像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大家庭一样紧密联系……地球和其子民血脉相通,同呼吸、共命运。人类并非生命之网的编
织者,他只是生命之网中的一根丝。人类在此 网中的一举一动都将作用于他自身。” [7]最后, 导致全球环境质量退化的因素是错综复杂和变化多端的。如人类思想观念的错位、人口问题、人类不合理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等, 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深刻地揭示了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的阶级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8]
(二)“给不平等⑤者以不平等”——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不等同于“平均主义”,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的责任在程度上的限定, 即对共同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的定量、定时及定性。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共同的责任的大前提下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问题所承担的责任在范围、大小、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所差别的,在确定各国的具体责任时,应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统筹兼顾,全面考虑各国引起环境问题所起的作用、各国的政治经济实力,以及防治和控制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危害的能力等诸多因素。之所以对责任的承担予以区别对待,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点原因。首先,纵观历史长河,发达国家是全球环境问题的始作俑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全球环境恶化到今天如此严重的程度,并非近几年、几十年的生产生活所能造成的,而是自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罔顾环境保护、肆意掠夺自然资源
、大量排放废弃物品和有毒气体等多种非持续发展、非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所造成的。除了历史原因外,到现在为止,发达国家依然是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的罪魁祸首,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一项通用已久的国际惯例,既然发达国家是造成的环境恶化的主要凶手,其对环境承担主要责任则是义不容辞的。其次,“他们所掌握的先进技术和财力资源”。环境保护是一项巨大且持久的工程,它离不开财力和技术作为支撑。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技术状况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环境保护的能力和前景。据此,国际环境组织、世界各国等都可以通过构建包括减免债务、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和绿发展等多形式在内的机制来保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全球保护行动中来,一起携手拯救地球。
(三)共同的责任与有区别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我们在肯定“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的同时,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共同的责任与有区别的责任的关系。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并不是毫无关联的两个独立部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的责任是前提条件和基础, 有区别的责任则是关键和核心,共同组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们在强调全世界各国都应该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任何国家都
不能以任何理由忽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的同时,亦不能忽视在共同的责任的前提下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给予差别待遇,清楚地认识到基于实质的公平正义而产生的有区别的责任。只有同时把握这两种责任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才能真正保证该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律领域的正确适用。
二、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意义
首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明确了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使发达国家正视其应负有更大、主要的责任,而不再一味地以各种理由推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强调共同的责任的前提下更多的是聚焦有区别的责任,而且纵观国际环境法的相关条约也不难看出,其相关条约的诸多条款在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规定都呈现出越来越具体的趋势,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的大小、范围等也愈加明确。
其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积极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赋予了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事业中享有一定的“特权”的同时,还促进了例如绿基金等多形式的国际组织的成立,该类机构组织的
成立在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提供了资金力量的同时也利于发展中家抓紧时间,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方向,作好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的准备。
最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真正平等的国际政治环境、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全新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中叶对发展中国家的殖民政治统治和资源掠夺式全球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纵观现今的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可以看出,在殖民政治统治逐渐退的今天,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生态殖民的方式以达到继续雄踞世界霸主的地位的趋势已然逐渐明朗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法律地位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在诸多国际环境会议中经过多次唇舌战、不懈努力才有的成果。这不仅是发展中家抵制霸权主义和经济殖民的有力武器,更是逐步建立平等的国际政治环境、公平的经济秩序和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的有力依据!
三、结语
总之,要保护地球环境,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需要世界各国的通力配合,精诚合作,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原则,从它开始萌芽到确立也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时期,笔者认为它是国际环境法中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体
现,其以实质的公平正义代替了形式的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家在治理环境问题上争取话语权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的环境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虽然在实践适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基本原则,其一定能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充实和发展,为治理全球的环境问题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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