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适用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巴黎协定》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适用
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对于相关
知识的深入了解,气候变化这一问题在自然灾害频发的近几年逐渐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实际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伊始,国际社会即已开始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相关问题。从早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到《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再到《巴黎协定》的最终召开,都为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赢得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发达国家实现低成本的节能减排,促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参与合作中来。《巴黎协定》的通过与签署,是国际气候变化大会历史上的重要一笔,在其中作为国际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
仅对国际气候变化大会的召开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对我国区域性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一、《巴黎协定》中来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
在发展历史过程中,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一直占着主导地位,对于气候污染的责任也理当占有着重要的比重。但就最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来看来,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来推动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模式无法适应当
前的时代要求,而与此相对,发展中大国的崛起致使它们正逐步打破西方大国对全
球气候变化应对规则和决策程序设置的垄断性地位,同时它们也积极提出一些新的全球治理理念和治理方案。其中,包括欧盟、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不断向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进行舆论施压,企图弱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对发达国家的减排要求,以平等分配责任。发展中国家的内部,对于在减排目标方面分歧也有逐渐扩大化的趋势,新兴发展中大国内部因基本国情和能源所处发展阶段的差距而造成
的国与国之间的分歧也在逐渐增多。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巴黎协定》中的体现
《巴黎协定》明确表明了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在“包含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
各自能力的原则”后增加了“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国情”。就内容来看,减缓承诺、资金机制以及技术援助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巴黎协议》中的主要体现。
1.减排承诺及义务分配
在巴黎气候大会中,与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力图维护“巴厘岛路线图”所确立的双轨制不同的是,巴黎协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应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长期气温目标。例如,在协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缔约方的每递增一次的国家型自主贡献都应该按照各自的不同国情,尽最大的力度逐步增加缔约方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程度,并同时体现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各自的能力”。第4款要求“发
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保持其领导性作用,努力实现全经济的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努力,根据他们的不同国情,逐步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或限量排放目标”。此外,第四条第19款规定:“所有缔约方都应努力拟定一个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发展战略,同时注意第二条,根据不同的国情,考虑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
与《京都议定书》所不同的是,《巴黎协定》的减排体制是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来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例如,该协定要求“各缔约方每一次的国家自主贡献都应该按不同的国情并尽其最大可能的力度逐步增加缔约方当前
的国家自主贡献,同时反映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各自能力”。这种新的减排规则意味着虽然所有缔约方都应该共同作出国家的自主贡献,但各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自己的发展阶段和能力来决定自己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和公平的减
排贡献。这种强调自我贡献的模式能够动员所有国家合力采取行动,从而增强参与的广泛性与普遍性,
也有助于各缔约国切实有效的履行它们的减排承诺。
2.气候资金
气候资金是支撑发展中国家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
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高效、正义、合理的气候资金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确保气候资金的持续性和可预见性,也为发达
国家相关公约义务的履行提供了重要的实现平台。《巴黎协定》的资金机制方面也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例如,在第九条中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作为全球努力的重要部分,继续带头,大量来源寻各种来源、通过各种手段及渠道充分调动气候资金,同时也应注意通过公共基金的支持采取各种气候保护行动,包括支持国家驱动战略而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着重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需要和优先考虑的事项。”、“应该为了实现适应气候变化与促进减排之间到平衡点的同时,优先考虑相关国家的气候变化驱动战略以及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相关事项和
需要,为其提供规模更大的资金资源,尤其是那些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表现出特别脆弱和受到严重的能力限制的发展
中国家缔约方,如一些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事项和需要应该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同时
也应考虑为适应气候变化而提供公共资源和基于赠款资源的需要。”
作为气候变化中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问题,会议按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进行了有区别的规定:首先,是对之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方面给予的支持给出了
肯定的赞誉,鼓励其继续提供相应的资助,并进一步要求相关的发达国家逐步增加对发展中国家资金调度的增加,鼓励发展中国家可以自愿地加强南南合作。虽表面上看气候资金的协助体系已基本落成,但就承诺的资金方面仍然未能达到
既定的资金资助目标且未出台具体的时间路线规划,而这也是《巴黎协定》成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就大体来说,协定中对于发达国家资金投入增加的要求以及绿积极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投入,都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进一步体现。
3.技术援助
技术援助是加快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气候保护所最直
接也是最有效的援助方式,与之前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中包括欧美国家在内的发达国家对于技术作为一项专利保护和经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
济开发手段而拒绝提供给发展中国家所不同的是,《巴黎协定》充分遵从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指导,积极建立了相关的技术援助机制。例如,在《协定》的第十条中要求:①缔约方应坚持长期性充分落实技术开发和转让,以改善对气候变化的抗御力以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②注意到技术对于执行本协议下的减排和气候适应行动的重要性,并认识到现有的技术安排和推广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的合作行动。③《公约》下设立的技术机制应为本协议服务。④兹建立一个技术框架,为技术机制在促进技术开发和转让方面提供便利的强化行动提供总体指导,以根据本条第1款所述的长期愿景,支持本协议的执行。⑤加快、鼓励和扶持长期有效的创新机制,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并对这种努力酌情提供支助,包括由《公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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