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二战以后,国际法进入了它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时期,形成了当代国际法的新体系,并且确立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对丰富和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是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有以下具体内容: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互相尊重主权和国家领土完整。由于国家的主权和国家的领土完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尊重一国主权首先意味着尊重该国的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互不侵犯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有义务避免战争的宣传;有义务不侵犯他国国界和侵入他国领土;对侵略战争应付国际法上的责任;不得以国家领土为均是侵略的对象;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被压迫民族形式民族自觉的权利等。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这是久经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加上一个“互”字,使其富有新时代的含义。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意味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不应进行非法的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和其他方式的干涉。4.平等互利原则。这是在传统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原则。其新意就在于:它强调周围国家间的真正平等,即真正的平等应该是与互利相联系的,形式上的平等不一定是互利的,而只有互利的平等才是真正平等。5.和平共处。这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又是一项单列的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的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该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再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共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发展
1953年12月31日,当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谈判时,周恩来总理在谈话中首先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然后正式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并声明以这五项原则作为该协定的基础。到了20世纪70年代,和平共处原则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除了一大批发展中国家承认这五项原则外,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步认可了这五项
原则,如意大利、比利时、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这些国家与中国的建交公报或双边条约中均明确规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知道双边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传播已经遍及各大洲,还包括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即适用于一切国家的关系。
新中国刚成立时,我国运用这五项原则我国先后成功地解决了同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以及俄罗斯等国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五项原则为亚非拉民族主义国家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提供了强大的外交斗争武器。
值得指出的是,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为解决国籍争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到了新的途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光辉体现和发展。“一国两制”方针促成了香港和澳门问题的解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针再钓鱼岛、南沙岛问题上,对维护中日关系、中国同东南亚关系,起了积极作用。现在,国际社会要求加强国际合作,解决贫困、环境恶化、人口膨胀、难民、泛滥、国际犯罪等全球性社会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出现的社会问题也有差别,各国的社会发展政策必须符合本国国情。加强这些方面的国际合作也应该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和干涉别国内政。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新”就新在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于发展应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宗旨。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证明,这样的国际新秩序必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因为:
首先,只有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才能维护世界和平。国际关系的全部历史表明,维护世界和平的关键在于:各国应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相待,求同存异,和平共处。国家之间发生争端和分歧不足为怪,重要的是坚持主权原则,用和平方法求得合理解决。如果暂时解决不了,也要求同存异,和平共处,而不能诉诸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如果搞强权政治,干涉别国内政,动辄实行制裁,甚至动用武力处理这些争端,只能使问题复杂化,增加最后解决的难度。即使是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也应遵循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以,要维护世界和平,必须反对和结束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指导和规范国际关系,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
五项基本原则 其次,只有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才能促进共同发展。促进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必须有一个持久稳定的国际和平环境。世界发展问题的实质,是南北关系问题。南北关系的矛盾,
很大程度上是由现存的国际经济旧秩序造成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实质,是北方发达国家对南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和控制,其基础仍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要根本改变这种局面,就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国际经济新秩序:(1)尊重各国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的权利;(2)尊重各国对本国资源开发实行有效控制的权利;(3)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事务的里;(4)发达国家应当尊重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在提供援助时不得附加任何政治条件;(5)再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南北对话和合作,对贸易、债务、金融等国际经济各领域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革。显然,要建立这样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也必须反对和结束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代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它来指导国际经济关系。
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国际法原有进步和民主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国际形势和新的时代特点而提出的。事实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和传播,不仅使《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实现得到了更有力的保证,也使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新的发展,它既是国际法的新发展,又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这在国际法历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完整的法律原则体系而提到世界面前,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础。我们要深入研究并且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秉持为解决国际问题的核心原则,将其在国际法上
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弘扬并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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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进,张丽英:《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 2001年3月
[5]《人民日报》1994年6月19日第6版
[6]《人民日报》1994年6月23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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