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
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
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只作了框架性的规定,明确要求缔约国制定相关法律。
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从条约规定判断缔约国的意图和条约自身的规定的完备程度两个方面人手。自身可执行条约
或条款是指缔约国有使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意图并且条约自身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具体,无需国内立法机关予以补充或细化,可直接由国内法院予以适用的条约,后者是指缔约国没有使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意图或者条约自身只规定一般性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补充或细化,才能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的条约或条款。
12.阐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1)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2)地位:
(1)在国际法律文件中,《联合国宪章》是第一次系统地明文规定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多边条约。鉴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及其法律制度基础之上,《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七项原则,改变了以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零散状态,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入了较为系统的新时代。
(2)虽然《联合国宪章》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联合国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的和“造法性”,已使得这些原则具有普遍的法律意义。 (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怎样认识它的重要意义?
1)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意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以宪章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基本原则体系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为: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不仅生动地反映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且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浓缩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各项原则的精华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国际关系现状的简单认可,而是科学揭示正常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东方智慧,代表了新生国家建立平等国际关系的愿望,反映了国际法的本质要求,表明了发展中国家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坚定立场
14.阐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
1)内容:
第一,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第二,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国家主权平等,应该被理解为各国在法律上的机会平等和地位平等,而不应该被理解为保证各国的政治与经济平等,更不应该被理解为各国有义务消除国家之间实际存在的实力与能力的不平等。
16.阐述国际合作原则的重要意义。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合作无疑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和强制规范性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因为通过各种条约规定的国际合作义务和建立的国际合作机制已遍及国家间关系和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更何况《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实践也充分表明:如果国家个履行有关的国际合作义务,它就必须承担违反此等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17.阐述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优先事项之一。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共处的基础。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宗教、语言或其他身份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又称禁止干涉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其他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1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国家是基本主体。
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和基本形式。
2)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五项基本原则19.自卫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即国家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
卫权的行使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换言之,一旦安理会采取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措施,自卫行动即告结束。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22.国家豁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哪些?执行豁免的放弃能否采取默示的方式?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论。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依据《公约》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执行豁免的放弃只存在明示放弃的形式,而不存在默示放弃的形式。
33.论述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1)专属经济区制度:
权利:
(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
(5)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管辖
38.阐述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及基本原则
1)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是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2)国际习惯是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
(3)国内法是外层空间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4)外层空间法的其他辅助法(司法决判,权威著作等)
2)基本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及天体原则
(3)外层空间和天体不能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或其他任何方法据为一所国所有原则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原则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原则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领士完整不可侵犯。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虽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士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种限制:一种是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另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1)共管。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士共同行使主权。
(3)租借。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在租界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租借领士只有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通过租界条约进行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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