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前    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大力加强旱涝保收、 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范围
1.1 五项基本原则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1.4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 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 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    设施配套、高产稳产、

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 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4    总则
4.1坚持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4.2坚持规划引导,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 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
.3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化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 “田、水、路、林、村 ”综合整治措施。
4.4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5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
4.6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5 建设目标
5.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5.2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
.3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完善田间基础设施, 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5.4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
5.5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6 建设条件
6.1  基础条件
6.1.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有
关规定。
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 .3 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6.1.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众积极性
高。
6.2建设区域
6.2.1重点区域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3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基本农田整理重点
县。
6.2.2    限制区域
    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星为耕地的区域;
    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23 禁止区域
1地形坡度大于25 °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
    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
6.2.4涉及滩涂开发、湿地开垦、围海造田等区域,应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并获得批准。
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 .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工程体系详见附录A。
7.1.2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
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改善生态景
观。
7.1.3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7.1 .4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5年。
7.1.5    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
7.2土地平整工程
7.2.1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 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总称。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7.2.2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田面平整。
7.2 .3耕作层厚度应达到30 cm 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7.2.4田块规格和平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 田块面积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200亩, 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100亩; 丘陵区水平梯田化率应不小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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