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3)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不同之处?(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6.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五项基本原则1)国际法是法律,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7.《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明确了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哪些国际法律后果? (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3)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4)违反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5)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6)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8.为什么在没有“世界警察”和有普遍强制管辖权的“世界法院”的情况下,国际社会能够拥有一定的秩序?(1)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些原则或规则植根于国家的自我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两大利益之中。(2)一国如果不遵守国际法,将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反对和压力,并为此付出代价。
9.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又称“国际法的效力基础”或“国际法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10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
(1)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2)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3)将“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较为恰当的,这也是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持有的观点。
11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1)缔结条约是国家之间创立国际法的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2)同国际习惯相比,条约
的规定往往更为明确,因而条约被各国广为采用来调整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缔约国之间的行为规则。
16.成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哪三个要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18.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如何理解这是由国家的特征以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国家的特性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完全主体;
(3)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9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学说?
一、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即两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一元论可分为两个学派:
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21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国际习惯:对国家没有严格约束力,起“补缺”作用。
(2)国际条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规定。
(3)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①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内,国际条约直接适用。
②其他领域内(如军事、政治、科技、外交、刑事、人权等),国际条约转化适用,人大根据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的精神,重新制定国内法。
③WTO协议转化适用。
国际条约的主要特征1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2为缔约主体创设国家权利和义务3必须以国际法为准4以书面形式为准
22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适用方式。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2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4.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它意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25.[强行法的特征有哪些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这体现了强行法拘束力的普遍性。(2)公认为不许损抑(或背离)。这是强行法规则最突出的特性,强行法与任意法的根本区别之处正在于此。(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这反映了强行法规则的法律拘束力优于或高于其他的国际法规则
26.《联合国宣章》,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哪七项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最重要的法律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5)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这七项原则,尤其是前四项和最后一项原则一般被认为构成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示的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2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及地位:(1)含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2)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认为是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它是中国对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29国际法几项主要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指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
30.简述国家主权的概念及其内涵?
(1)国家主权,或称国际法上的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国家主权的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
31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
因为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1)传统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
础之上的;(2)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不管国际关系如何发展,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出发点依然只能是国家主权。
32.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分析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禁止各会员国以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包括以下要点:
1、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构成违反国际法以及《联合国宪章》的行为,永远不应用作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的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
3、各国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4、应尊重国际疆界;
5、禁止武力报复行为;6、禁止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战或恐怖活动;7、禁止对他国领土进行军事占领。
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才合法的:
1、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的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
2、国家自卫权的行使。
四、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在没有通过联合国授权,绕过联合国单独采取的战争行为,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合法的。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1.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 (4)主权。
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存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两个条件:一、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义务主要包括:1、不得对他国进行
战争或参与战争,但有权对外国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2、不缔结与中立义务相抵触的条约;
3、不采取任何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二、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实践中通常由一些强国通过缔结国际条约以保证中立国的中立地位不受侵犯。
6.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及其概念?
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一、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二、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三、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四、管辖权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7.狭义自卫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即国家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卫的行使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8.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2)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