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2 最大诚信原则
3 近因原则
4 损失补偿原则
5 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
6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比例赔偿方式
(1)不定值保险
若为不足额保险: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定值保险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
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1. 减少理赔环节。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适用范围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
船舶等。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1)财产保险费
财产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费率
    又被称为保险价格,指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符号是%或 ‰。
财产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损失概率(保额损失率或保险财产平均损失率)
  附加费率=费用率+营业税率+利润率
财产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
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
充分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稳定灵活原则
促进防损原则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1.确定纯费率
2.确定附加费率
3.确定毛费率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
大都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
新保险法: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经保险人批改后变更有
货运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自动进行
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
a. 合同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人
b.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c. 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d. 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e. 内容不合法
f. 形式不合法
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1) 自然终止:
a. 期满终止(合同期限届满)
b. 因为非承保风险造成标的灭失而终止
2) 履约终止:保险人以保额为限赔完后,赔偿给付责任达到保额后终止
3) 解约终止
五项基本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约定行使了私案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a.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解约(退保)
b.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可否解约,按照合同约定。——保费退还方式,把起保日到退保日的保费和全部附加费用剔除,货运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不能解约,运输工具定期保险可以解约
c. 保险人不能中途解约,投保人违约保险人可以解约
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未按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责任免除: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
    责任免除的风险:道德风险
                    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
险种开发的意义:
险种开发是保险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险种开发是保险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
2. 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原则
市场性原则
技术原则
社会原则
国际性原则
财产保险险种开发要求
适法性
慎密性
补偿性
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程序
(1) 构思的来源和产生
扩大保险责任法
减少保险责任法
险种组合法
需求确定法
专家意见法
(2) 构思筛选
(3) 确定雏形
(4) 市场分析
(5) 确定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费率等)
(6) 险种命名
(7) 确定上市营销策略
(8) 上市销售
企财险:
保险标的
属于投保人所有。
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的财产。
由投保人经营管理的。
投保人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1.按帐面价值
1 固定资产的承保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2 流动资产的承保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确定
3 在建工程的承保特别情况可按最近帐面余额确定。
4 长期待摊费用的承保双方按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5 帐外资产的承保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估计
2. 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重置所花的成本及费用。
只适用于固定资产
3. 按申报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也称按估价价值确定:依据公估价或评价后的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保单上不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按估计价值作为保险金额,计算临时保费。在保险期限结束时再计算实际的保险金额及保费。
发生损失时,按照标的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多用于涉外财产保险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火灾责任包括:意外失火、他人纵火、因救火所致保险财产的损伤、临处火灾波及保险财产损失等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火灾保险的五项责任免除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的起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
水暖管爆裂和盗抢(可扩展)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综合险承保的风险
基本险承保的风险
12种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
综合险的责任免除
基本险中除外责任-12种自然灾害
露堆财产损失
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赔
一.  赔偿方式
1. 支付赔偿款;
2. 恢复或置换受损保险财产。
二、赔偿金额
部分损失
    a. 如果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是按重置价值或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的,不管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是等于、高于或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一律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 = 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b.如果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是按账面原值确定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赔款 = 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赔款 = 实际损失 X                  - 应扣残值
                        保险价值
营业中断保险(Business Interruption )也称利润损失险( Loss of Profit )
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了财产保险的条件下才能投保
利润损失险,只有在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造成
损失并获得保险人赔偿
含义:
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由于火灾和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损失,在保险财产从受损到
恢复至营业前状况这一段时期内,因停产、停业或
营业受到影响,被保险人遭受的利润损失和受灾后
营业中断期间所需开支的必要费用等间接经济损
失。
营业中断保险的特征
1.财产保险所承保的是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而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 被保险人必须足额投保财产保险。
3. 利润损失保险赔偿的只是投保企业合法、合理的经济损失。
营业中断保险不予承保的利润损失
(1)由于被保险人计划不周、经营不善或违
          反政府法令造成的利润减少;
(2)由于合同责任、市价下跌、产品质量低
          劣、产品积压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营业中断险的赔偿期
一般企业受灾后,要立即进行修建或重建重置,使之能在短期内恢复到受灾前的水平,并能进行正常营业,这一段恢复时期称为赔偿期。
赔偿期可为3个月至12个月或更长时间。
赔偿期与保险期
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确定赔偿责任
1. 利润损失保险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所占有或指定的场所;
2. 营业中断必须是必要的;
3. 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原因引起的;
4. 物质损失必须发生在保险期内,如营业中断延续到保险期满后,对于超过保险期限的利润
损失也给予赔偿。
(二)确定实际赔偿期
实际赔偿期是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到生产或营业完全恢复到原有水平为止。                       
营业中断保险的其他问题
(一) 免赔额:按货币量或按时间计算。实际操作一般都按时间计算,用绝对免赔额,如7天、15天或一个月等。
(二)附加条款
1. 通道堵塞条款
2. 谋杀条款
3. 遗失债权证明文件条款
4. 公共事业扩展条款
5. 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6. 调整保险费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的标的和责任范围
可保财产
凡城乡居民自有的家庭财产以及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家庭财产。
(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2)室内装潢
(3)存放于室内的其它家庭财产(家具、家电、衣服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
以上财产必须坐落或存放于保单载明的地址,否则不予承保和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雷击。
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因防止灾害蔓延或扩大损失所采取的施救、保护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分项投保、分项确定
赔偿处理
报损时间的要求
两种赔偿方式 :
 1.保险房屋:比例赔偿方式
 2.室内财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允许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索赔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兼具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的长期性的家庭财产保险
特点:
赔偿处理  
国内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机器损坏保险
国内工程保险的其他险种
1. 锅炉及压力容器保险
2. 建筑工程机械保险
3. 电子设备保险
冷藏库存物品变质保险
5.    机器损坏所致利润损失保险
6.    营运期土木工程保险
7.    核能保险
8.    海上工程保险
9.    船舶建造保险
10.  航天工程保险
建工险的适用范围
建工险适用于一切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口码头、旅馆、商店、工厂、仓库、水库、管道、学校、娱乐场所等
建工险承保的标的
    1.  永久工程
    2 临时工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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