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2.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
3.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各国长期、反复、一致的实践;心理要素:习惯为各国所公认和遵守;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类型
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效力通过国内法实现,因此国
际法效力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则国际法效力也高于国内法2二元论:平行说,互不隶属、相互平等3我国采纳自然调整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体系,但具有共性,是相互协调、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渗透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之间进行交往的起码行为准则。国际法的大量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或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并受他的制约,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国际强行法
五项基本原则1定义:又称强制法、绝对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的法2特点:全体公认性、普遍适用性、绝对强制性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准则(1)国家主权平等(2)切实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对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尽力予以协助(6)不干涉别国内政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
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合作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面总结概括了当代国际间关系与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五个原则相互联系,以“相互尊重主权”为出发点,引申出各项原则;又以“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作为总目标,以其他原则为保障,从而形成了完善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相互补充发展,具备了比单一原则更丰富全面的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1)它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对国际事务具有普遍约束指导作用(2)它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完善了国际法原则体系(3)它为国与国交往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行为准则(4)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准则(5)它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武装军事干涉内政行动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有效手段。
国际法主体条件
1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主权(最主要特征和最本质属性,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保权: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了国家在平时从事武装力量建设的权利和遭受外来侵略时武装自卫的权利但国防权的行使不能对他国构成武装威胁;自卫权只能是在遭受外来武装进攻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管辖权a.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范围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b.属人管辖权: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 c.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d.普遍管辖权:对违反国际法危害国际安全与全人类的犯罪,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对象:战争罪、海盗罪、贩卖奴隶、航空器劫持等国家主权豁免: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它国司法管辖(1)内容诉讼豁免:未经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他国为被告的案件;诉讼保
全豁免:非经同意,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程序;强制执行豁免:当外国败诉时,法院未经外国允许,不能对外国执行判决(2)关于对主权豁免的放弃应注意: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国际法上的承认定义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新政府的产生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行为。承认是一国单方面的任意行为,其行为后果是两国之间新外交关系建立的法律基础
承认的分类: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1)新国家产生的几种情况:合并、分离、分裂、民族独立(2)新政府产生的定义:由于而导致一国法统的改变且产生了新的国家元首才引起对政府的承认问题(3)新政府得到承认的基本条件:事实上控制了国家,并建立了有效统治;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况
承认的表示形式(1)明示方式:通过函电、声明或通知被承认者;通过条约宣告(2)默示方式: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证书、与新国家或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赞成票接纳该国成为会员国或新政府具有代表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果:分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1)法律承认通过正式文书表达,直接导致两国间产生全部的关系,是正式和不可撤消的。(2)事实承认通过具体行为而非正式文书表达,是非正式和可撤消的,只导致两国政治、军事、外交以外的关系(3)承认的法律后果承认意味着承认新国家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全部权利,或新政府具有在国际法上代表其国家的资格。A.新国家或新政府取得在承认国法院出庭诉讼的权利B.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自成立之日起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效力C.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享有行为和财产的主权豁免D.承认新政府接管前政府在承认国境内的国家财产的权利
继承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而非个人(2)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而非财产(3)原因是领土变动、政府更替、国际组织取代,而非自然人死亡3.条约继承:(1)人身性条约(即有关原主体的政治性军事性条约)不予继承(2)与特定地域相联系的条约如划界协定一般继承(3)经贸性公约一般继承。
4.国家财产的继承:(1)位于继承国境内的不动产随领土转移给继承国(2)与被继承国所继承的领土有关的动产应转属继承国,而其他动产按公平比例在继承国间分配(3)对于新独立国家,应予以照顾,按领土所贡献的比例转移给继承国
5.国家债务的继承:(1)对非法债务不予继承(2)对于合法债务,
如果是全部继承,则继承国应当予以继承;如果是部分继承,则按公平比例和双方协定划分所继承债务的比例,但不得侵害继承国权益或危害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发展。
6.国家档案的继承(1)在部分继承场合,按档案所涉及的领土及内容公平分配,或按双边土地协定划分(2)在全部继承场合则完全继承(3)对于新独立国家,按部分继承情况处理,但不应有损两国人民在历史保护与文化发展方面的权利
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而取得:(1)血统主义:以父母国籍为其国籍。(2)出生地主义:以其出生地决定其国籍。(3)混合制
2.因加入而取得:根据本人的意志或某种事实,并具备入籍国法律所规定的某些条件之后(1)申请加入(2)由于婚姻取得实效(3)由于收养而取得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1类型:双重国籍或无国籍。产生原因:由于出生、婚姻、认领、收养、入籍等,各国立法冲突
2 解决方式:国内立法;国际法调整;双边或多边条约
3我国有关规定:出生混合制;加入的申请批准制;不承认双重国籍;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外国人的待遇
1国民待遇: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给予其境内的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但限于民商和诉讼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2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或国民的待遇。
3差别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4互惠原则与普惠制:互惠原则中要求对等;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优惠
引渡规则
1引渡主体: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引渡主体一般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若三类国家都请求引渡,则有条约依条约之规定,无条约由被请求国自由指定
2对象:请求国指控其为犯罪或将其判刑的人。类型受引渡原则限制3引渡程序:通过外交途径,请求国制作引渡要求书,并附罪犯犯罪的证明材料,向被请求国递交。被请求国司法部门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交由行政机关批准。一旦请求被接受,在被请求国通知决定移交
罪犯的时间地点后一定期限内,请求国必须派员前往接收。一旦罪犯移交完毕,引渡程序即告结束。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特征1主体是国际法主体2起因是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具
有强制执行的性质国际条约法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主要是国家(2)条约内容规定的是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3)条约缔结必须符合国际法(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1约文的谈判与议定:缔约双方就条约内容及名称、形式进行磋商的过程。谈判代表应持有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持有人进行条约谈判、议定以及认证约文、签署条约的代表权限的文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参加国际会议或条约谈判,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2约文的认证与签署签署分为草签、暂签和正式签署。草签和暂签只是谈判代表对约文的认证。正式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不单方违背约定事项
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的缔结谈判和起草约文、签署和开放签字、交存批准书
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1.加入:是指未在多边条约签字的国家在该条约签署结束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法律行为
2.保留(1)概念: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所做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约束力。保留的形式:宣布摒弃某一条款;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的部分用语;作出对条约的特别解释
(2)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况:条约规定禁止保留;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之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3)保留的接受a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b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字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没一个当事国同意该条约拘束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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