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昌图县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10
【字 号】辽政办发〔2016〕147号
【施行日期】2016.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委发〔2016〕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统一纳入到现行省市财政管理体制政策管理。绥中县与葫芦岛市、昌图县与铁岭市的财政收支划分、体制基数核定和财政管理方式,由葫芦岛市、铁岭市按现行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政策自行研究确定。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
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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