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2.21
∙【字 号】辽人社发[2012]6号
∙【施行日期】201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师学院:
为促进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办、企业(行业)办、民办等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 技工院校是国家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实施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技工院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辽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院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省、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技工院校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六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所辖院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
励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多种办学形式。形成以政府办技工院校为主导、企业(行业)办技工院校为主体、民办技工院校为补充、各类技工院校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主要承担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并根据自身办学特长和潜力,承担包括面向企业在职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岗位提升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体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培训任务
第八条 技工院校基本学制为三年。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不同可以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以中级工为培养目标,初中起点学制三年,高中起点学制二年;
以高级工为培养目标,初中起点学制四年,高中起点学制三年;
以预备技师为培养目标,初中起点学制六年,高中起点学制四年。
对于具备实行弹性学制条件的学校,经过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灵活的弹性学制。
第九条 技工院校按照办学层次分为普通技工学校、省重点技工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学校在达到相应条件(见附件)后,可按规定逐级向市、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批准设立。
第十条昌图县 申办技工学校必须拥有符合消防、卫生条件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地,其中:自有房产不低于10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实习、实验设备,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保证在学校设立三年内学制教育在校生数量、年职业培训人数等达到一定规模。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须配备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的设立、变更、调整、撤销和终止,采取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
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未招生且无在校生的技工院校将上报省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连续三年未招收高级工且无高级工班在校生的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其高级技工院校名称。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妥善解决在履行变更、调整、终止等法律程序中的相关问题。拟申请变更、调整、终止的技工院校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所在学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资产、教职工、学生等问题的处理方案。民办技工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六条 拟开展异地合作办学的国家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含国家重点),需根据实际情况向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合作办学的申请,经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经批准、备案后,申请学校方可开展异地合作办学。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在办学过程中,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停止招生。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专任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以专业课教师为主,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的进修培训,以保证教师的知识更新,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鼓励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进修或培训。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两年内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第二十二条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评比制度并定期组织评比。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教学质量日常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重视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根据科技进步和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密切关注新兴产业发展,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开设的专业(工种)名称应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拟开设新的专业(工种),要具备开办该专业所必要的经费、培训设备和师资等条件,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开办并组织招生。技师学院和国家高级技工学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其他办学层次的技工学校报所在市(绥中、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教学研究机构,研究职业教育改革方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推广先进的教学手段,及时总结教改经验,开展业务交流和学习,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可结合市场需求及学校实际情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改革方案须经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规范,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认真编制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并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自主开发和编写校本教材。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在毕业生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五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可根据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情况,采取校办企业、引企入校、校外实习基地、订单培养、半工半读等模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