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玉、康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辽12民终20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贞莉赵国忠刘昕
【审理法官】周贞莉赵国忠刘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宁玉;康立华;王春秋
昌图县【当事人】陈宁玉康立华王春秋
【当事人-个人】陈宁玉康立华王春秋
【代理律师/律所】石宝君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宝君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宝君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所】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宁玉
【被告】康立华;王春秋
【本院观点】康立华称将钱款按照陈宁玉要求指定转付给赵伟、刘玉辉等人,此节事实应予查清。
【权责关键词】证明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康立华称将钱款按照陈宁玉要求指定转付给赵伟、刘玉辉等人,此节事实应予查清。赵伟、刘玉辉等人收款行为与本案借贷是否有关联应予一并审查。另,陈宁玉辩称不是其借款,但其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作出合理解释并应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退回上诉人陈宁玉。
【更新时间】2021-10-23 01:21:17
陈宁玉、康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民终2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宁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宝君,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立华(曾用名康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春秋(系陈宁玉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宝君,系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宁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康立华称将钱款按照陈宁玉要求指定转付给赵伟、刘玉辉等人,此节事实应予查
清。赵伟、刘玉辉等人收款行为与本案借贷是否有关联应予一并审查。另,陈宁玉辩称不是其借款,但其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作出合理解释并应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退回上诉人陈宁玉。
审判长 周贞莉
审判员 赵国忠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颖
书记员孟令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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