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0
∙【字 号】辽政办发[2006]56号
∙【施行日期】2006.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5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就推进全省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推
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促进社会公平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为宗旨,抓住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两大主线,均衡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缩小学校间办学水平的差距。到2007年,“双高”、“普九”县(市、区)要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均要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目标,结合“两类新三片”规划,确定可行措施,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要制定并尽快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各市、县(区、市)要完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按照有关办学标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要统筹社会各方面力量,为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深化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
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学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按照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权限上收的进程。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市区初中,均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四、加大城区薄弱学校改造的力度。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03〕64号)要求,参照《辽宁省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2006年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内50%薄弱学校改造任务,2007年“双高”、“普九”县(市、区)要完成辖区内所有薄弱学校改造任务,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均要完成薄弱学校改造任务。
五、以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为龙头,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统筹学校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到2010年基本实现每个乡(镇)建成一所标准化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认真执行《辽宁省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管理规程》(辽教发〔2005〕63号),规范管理学校。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共同设立专项资金,采取配置校车、集中住宿等办法,解决学生因道远而上学难的问题。
六、深化中小学招生制度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继续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制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以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也不准以各类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逐年提高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的比例,2006年全省平均指标分配到校比例达到60%以上,2010年要达到90%以上。
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扎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完善评价制度,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建立学校办学水平和学生学习质量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定期反馈。市、县(市、区)要建立教师专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校为本的研训制度,积极推动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切实做到因材施教,面向每一个学生,特别要关注学习困难的学生。鼓励和支持学校办出特。
八、昌图县进一步健全教育资助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按比例筹措专项助学资金。从2006年春季入学起,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确保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就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
中小学为主”的方针,使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享有同样待遇。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2010年全省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辽教办发〔2000〕64号)。
九、继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建立和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校长每届任期3年,任满两届必须交流;教师在一所学校工作期限为9年,最多不超过12年。民族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交流办法另行制定。
十、以开展城镇优质学校帮扶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为契机,推动城乡学校“手拉手”活动。城市优质学校采取师资、管理、设施、资金等对口支援方式,帮助农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十一、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以学校发展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明确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与办学者各自的行为规范和权限,逐步形成政府“以学校发展为中心、依法治教
、宏观管理”,学校“以教师发展、学生发展为中心,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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