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杭西公(交)行罚决字[2022]0181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西公(交)行罚决字[2022]0181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1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2.05.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方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50:20
处罚名称 | 方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交)行罚决字[2022]01811号 |
被处罚对象 | 方磊 驾驶证分类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5日20时05分许,方磊驾驶小型轿车,在***由西向东行驶至崇仁路口处,因实施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方磊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7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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