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思远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缙公(交)行罚决字[2021]01314号...
应思远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缙公(交)行罚决字[2021]0131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缙公(交)行罚决字[2021]013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1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40130 
【处罚日期】2021.09.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缙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壶镇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缙云县 
【处罚对象】应思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驾驶证分类2021.12.29 14:17:5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27日14时40分,应思远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机号码:QX4***************;未发现车架号码)在缙云县壶镇镇中山街南路口与贤母西路交叉路口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思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应思远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因应思远已七十周岁以上,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不送达缙云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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