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豪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台公(路)(交直三)行罚决字[2021]0271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台公(路)(交直三)行罚决字[2021]0271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
【处罚日期】2021.12.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路桥区
【处罚对象】李振豪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1:4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30日08时01分许,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浙J***53的小型轿车,途径路桥区桐方线与白剑线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台州市路桥区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10日,共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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