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柏鑫交通肇事逃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00358号)
【主题分类】驾驶证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0035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111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1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10100
【处罚日期】2022.05.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锦城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临安区(原临安市)
【处罚对象】叶柏鑫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0:10
处罚名称 | 叶柏鑫交通肇事逃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临公(交)行罚决字[2022]00358号 |
被处罚对象 | 叶柏鑫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5月14日凌晨,叶柏鑫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街道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柏鑫离开现场,后于当日下午被我局执勤民警查获归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叶柏鑫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叶柏鑫并处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叶柏鑫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叶柏鑫并处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叶柏鑫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叶柏鑫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9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锦城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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